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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来源: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3-16 字体:[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应急救援机制,增强应对和防范工矿商贸等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6号,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8号令,〔2009〕第18号令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52号,〔2016〕第48号令、〔2017〕第81号令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45号令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708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第11号)、《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办函〔2009〕6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11修正)、《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南通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海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的工矿商贸等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区镇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矿商贸等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工矿商贸等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区镇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工矿商贸等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条块结合,协同应对。工矿商贸等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区镇为主,实行各区镇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事故预防、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依靠科技,不断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1.5  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工矿商贸等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事故态势发展特别严重的事故。

(2)重大事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的事故。

(3)较大事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3~9人死亡、或30~49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一般事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上述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10个专业处置工作组,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监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交运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民政局、气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等部门及各区镇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  工作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全市工矿商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全市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2)根据工矿商贸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协调、解决工矿商贸事故救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及时掌握、分析全市工矿商贸事故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

(2)协助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小组间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3)及时提供事故灾害及救援的相关信息,负责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资调度。

(4)负责做好应急指挥部的通讯、交通、后勤等保障工作,确保指挥部工作的正常开展。

2.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联络和协调,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和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负责督促、指导各区镇和相关单位组织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负责建立市工矿商贸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牵头组织工矿商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公安局: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会同事发区镇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员的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控制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3)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负责伤员的搜救、事故现场的清理和有毒物质的洗消。

(4)监委:负责对救援工作的监督,受邀请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水环境污染物的检测分析,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负责对事故得到控制后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实施监测,并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和处置建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卫健委:确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中毒、受伤人员的治疗与救护;会同事发区镇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7)交运局:负责所辖水域、航道及内河港口码头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浮动设施参加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涉及事故内河通航水域、航道的交通管制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运力保障;负责提供过境相关船舶有关信息;组织做好人员转移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8)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镇对因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9)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负责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牵头提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的信息;负责牵头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组织专业队伍,预测火势蔓延、有毒气体的扩散方向、速度和范围等;参与雷电、静电引起的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调查、鉴定和评估。

(11)住建局:指导事故中相关建设工程、建筑物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和鉴定。负责制订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涉及城市燃气设施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提供事故影响区域内下水、气管网情况;督促指导市水务集团及时修复事故发生地的自来水供应;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2)发改委:负责将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目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负责制订全市粮食加工、储存,船舶修造和电力行业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有关物资的储备管理。

(13)财政局: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活动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14)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一般以上及有一定影响的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扎口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及时监控、正确引导各类自媒体等舆情信息。

(15)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应急用电支持,指导、协助事故单位修复损坏的电力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6)其他有关部门: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17)各区镇:配合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辖区内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2.2.4  专业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以应急管理局为主,组长由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一般及以上工矿商贸灾难事故综合协调工作;通知、联络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及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2)安全警戒组:以公安局为主,组长由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现场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会同各区镇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3)现场救援组:以消防救援大队、相关救援组织和事发区镇为主,组长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消防以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专家技术组:以市安委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专家为主,组长由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以卫健委为主,市场监管局、事发区镇配合,组长由卫健委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事故受伤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环境保护组:以生态环境局为主,气象局、事发区镇配合,组长由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

(7)后勤保障组:以发改委、交运局、财政局、民政局为主,组长由发改委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抢险救援运输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8)舆情导控组:由宣传部牵头,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区镇等部门配合,组长由宣传部分管负责人担任。指导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和网络舆情的监控。

(9)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情况依法组成。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10)善后处理组:以事发区镇和事故单位为主,组长由事发区镇分管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

2.2.5  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事发区镇有关负责人、参与救援单位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及救援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2.6  企业职责

工矿商贸企业应按照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事故发生后,在做好自救的同时,为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3  事故应急响应

3.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要迅速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类别;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波及影响范围(企业、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能否控制;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3.2  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政府决定,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总指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事故所在区镇政府决定,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3.3  预案启动

发生以下情况,根据事故等级,经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

(1)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2)发生以下涉险事故:

①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③需要紧急疏散10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

④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等)的事故;

⑤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⑥其他情况;

(3)接到事故所在区镇关于事故救援增援的请求;

(4)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或接到上级关于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3.4  启动程序

当所发生的事故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

(2)通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制定救援方案;

(3)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支援工作;

(4)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5)需要外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请求。

3.5  应急处置

(1)事故现场抢救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救人为主、减少损失、先控制、后处置”的原则;

(2)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系;易燃、易爆危险物质泄漏的现场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3)对有毒物质泄漏的救援,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如遇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

(4)事故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警戒范围,并有明显的警戒标志;

(5)按照国家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进行记录、拍照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物件;

(6)车辆应服从公安部门或事故单位人员安排行驶和停放;

(7)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8)专家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做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防范措施;

(9)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以及场地占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应急救援的大局,不得阻拦或拒绝。

3.6  善后处理

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单位按照预案确定的程序及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

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3.7  扩大应急响应和紧急处置

如果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当事故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向南通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上级预案启动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上级应急预案启动之后,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8  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

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9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事故的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防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10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水体、空气、土壤中爆炸性物质或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受损建筑等进行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3.11  现场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组织疏散居民返回居住地。

3.12  应急恢复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4  信息发布、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4.1  信息发布

宣传部会同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指导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2  事故调查

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和授权按程序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4.3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事故单位和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4.4  总结评估

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汲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作为本预案修改完善的依据之一。

5  保障措施

5.1  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装备调配,实现资源共享。各区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

5.2  队伍保障

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以消防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的应急力量;建设、交运、海洋渔业等行业或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区镇应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5.3  基础设施及信息保障

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道路、水、电、气、通信等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灾后恢复。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5.4  物资与运输保障

根据救援需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生产调拨、紧急供应和运输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委要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中毒、灼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消毒、解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供应来源。

5.6  资金保障

工贸商贸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所需的资金准备。事故单位负责事故救援及善后的资金保障。事故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区镇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管理(日常办公、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和动力储备)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各区镇列入财政预算。

5.7  社会力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对社会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进行调查,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建立应急机制。

6  培训与演练

6.1  应急培训

加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人员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及牵头的专业处置工作组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2  应急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法律法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演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宣传教育和完善准备的目的。应急演练可采用桌面演练、现场演练等形式。

7  奖惩措施

7.1  奖励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有其他对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以及外地发生重特大事故,需根据事故教训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时,由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订后的预案应按照预案发布程序重新发布。

8.2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为《海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下的市级专项预案。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应的工矿商贸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确保与本预案相衔接。本预案启动后,上述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服从于本预案。当本预案的上级预案启动时,本预案服从于上级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电话:公安 110,消防 119,医疗急救 120,应急管理局调统科 88169815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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