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海安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3-12 字体:[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海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供水概况

海安市现有供水企业1家,为海安水务集团供水公司,担负着全市区域内工业生产和居(村)民生活用水的供应工作,供水总规模18万吨/日。供水水源为长江水,取水口位于如皋市长青沙。全市现有供水增压泵站6座,分别是:孙庄增压泵站、曲塘增压泵站、隆政增压泵站、原地面水厂增压泵站、城东增压泵站、李堡增压泵站。

原地面水厂水源地在新通扬运河的海安市北城街道三里闸村十九组,长江供水全覆盖后通过水处理工艺改造,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设施,保留5万吨/日的规模用于市区应急供水。此外,全市乡镇水厂兼并回购以后,经检测保留水质较好的深井作为农村应急供水水源。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供水突发性事件,致使城乡供水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供水水质、水量的应急处置。

  构成突发性事件的主要因素有:

  1.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等严重污染的;

  2.主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的;

  3.地震、塌陷、洪涝等灾害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的;

  4.战争、投毒、破坏或恐怖活动的;

  5.供水水源枯竭的;

  6.区域供水主管、供水干管爆管、断裂或氯气钢瓶发生爆炸、严重泄漏等。

  (五)供水事故分级

  根据供水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供水事故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其中:

  Ⅰ级是指: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城乡8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6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必须立即停供的。

  Ⅱ级是指: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城乡5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12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严重污染,造成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一般化学、细菌学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

  Ⅲ级是指: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城乡3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污染,造成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不能正常使用的;

  (3)氯气钢瓶爆炸或严重泄漏,造成工作人员伤亡或需紧急疏散周边居民和人群的。

  Ⅳ级是指:

  (1)长青沙水厂或区域供水增压泵站的生产设施设备、出水主管、供水干管等发生故障,使制水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局部片区无压、无水,且4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水厂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受相关因素影响,使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4项常规检测指标严重超标,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六)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行业事故,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分级负责,先行处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区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增强政府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七)应急预案体系

  1.海安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为《海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即为二级预案)。是指导我市发生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规范性文件。

  2.市水务集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供水企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1.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成员

为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的海安市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水务集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市宣传部、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商务局、民政局、城管局、水务集团、消防救援大队、属地区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

2.指挥部职责

(1)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2)领导和协调城乡供水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城乡供水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城乡供水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城乡供水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7)组织协调各分指挥部按照抢险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8)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9)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10)如发现事故可能导致重大溢出或产生环境污染危害,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可承担任务的机构进行检测调查。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平时负责落实市应急委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建立相关的专家库;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收集有关供水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供水企业和水质检测部门建立先行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事件。发生供水事件时,负责甄别供水事件级别,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分工组织供水水质、水量的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的处理处置提出方案,对事故的发展趋势、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情况的报道,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稳定民心。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市住建局: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集中供水场所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一定范围的交通管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

5.市卫健委: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同时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确定事故危害区域,并通报危害程度和范围。

7.市水务集团:负责做好供水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落实供水水源,安排应急供水计划和车辆运输力量。

8.市发改委、商务局:负责落实企业避峰用水的措施;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等。

9.市消防救援大队、城管局:负责应有车辆对指定位置的送水。

10.其它部门:当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市场监管局、文广旅局、交运局、民政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全力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四)专家组

由卫生防疫、水质检验机构;规划设计、大专院校等科研单位及供水、供电企业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其职责是: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应急解决方案、建议等;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事件发生地给予对口技术支持。

  三、供水事故应急体系运行机制

  (一)预防、预警与报警机制

  1.预防工作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协调突发供水事件的预防工作,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按照管理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城乡供水质量(水质、水压)和供水水源质量进行监管。

  (1)加强对城乡供水水质、原水水质及其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与检测,建立城乡供水质量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掌握水质动态。

  (2)开展突发供水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同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建立供水应急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2.预警与报警

  市各有关部门、区镇人民政府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供水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可能导致发生供水事故的早期信息有:

  (1)水源地上游陆域、水域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泄漏、污染的;

  (2)水源水位过低或枯竭,取水困难的;

  (3)地震、塌陷、供电系统发生事故等,影响到水厂生产和安全的。

  根据早期信息,监测信息,对应可能引发供水事故级别进行预警。预警和报警信息应该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各级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预警和报警信息应包括:供水事件预警的级别(即: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二)预警信息发布

  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突发供水事件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初步判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进入预警状态后,相关的区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Ⅰ级(红色)的预警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后,由本市人民政府发布;

  Ⅱ级(橙色)的预警报南通市人民政府后,由本市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黄色)的预警由本市人民政府发布;

  Ⅳ级(蓝色)的预警报市人民政府后,由住建局及相关区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发布。

  3.根据突发供水事件的级别与类别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机构。

  4.指令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和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供水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即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的专家人员及有关物资和设备等,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供水事故预警信息和报警信息作出接警处置的应急决策。

  市政府决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三)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供水事件的权利和责任,发生突发供水事件的单位,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在1小时内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判定事件级别和类别,在2小时内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事件紧急或可能发生重、特大供水事件的,可以立即越级上报,但上报后应对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补报。

  2.报告方式与报告内容

  突发供水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市水务集团要立即如实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先期处置过程,做好记录。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后补的方式。

  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故原因;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件发展趋势;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先期处置

  供水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供水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Ⅰ级、Ⅱ级事故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处置。并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南通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

  Ⅲ级突发供水事件响应与处置,由市住建局、市水务集团和所在区镇人民政府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Ⅳ级突发供水事件响应与处置,由事件发生地的区镇人民政府或市水务集团负责,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应急办。

  2.分级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

  Ⅰ级、Ⅱ级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局长

  成员:根据突发供水事件性质,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水务集团以及所在区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Ⅲ级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

  副指挥长:所在区镇人民政府、市水务集团主要负责人

  成员:根据突发供水事件性质及发生地,分别由市住建局、所在地区镇人民政府、水务集团相关科室人员等组成。

  Ⅳ级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

  由事件发生地供水主管部门、市水务集团领导成立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

  3.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供水事件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由负责人根据突发事件的状况,初步确定事件响应的级别,分别向上一级报告或宣布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状况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

  4.应急响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发布

  1.海安市供水事故的有关信息必须经市政府认定后,由专门机构对外进行发布,满足居民知情权,得到社会的支持和理解。

  2.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或恶意传播与供水事故有关的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的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张贴告示等方式进行发布。

  (六)现场指挥与协调

  1.指挥和协调机制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供水事件的情况通知有部门和单位后,各有关单位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或队伍赶赴指定位置,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本着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的原则,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处置任务。

  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通报事故情况,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应急指挥和指导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等。

  3.指挥与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的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七)应急监测

  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按照管理职能的分工分别成立供水质量应急监测组和供水水源质量或环境污染情况(包括氯气浓度检测)监测组,到突发供水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作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等。

  (八)应急监察

  市住建局监察机构成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监察组。应急监察组在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后果、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监督、协助指导现场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的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九)应急安全与防护

  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如氯气泄漏、水上作业等),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救身器材等,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

  根据供水事件的性质(如氯气泄漏、水质事故),指挥部通过媒介等宣传渠道,立即向群众宣传,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安全保卫等;

  (3)根据需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和提供食物等。

  (十)突发事件时期的应急供应与社会稳定

  1.突发事件时期的应急供应

  在指挥部发布命令,宣布城乡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后,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在城乡供水水量和供水水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消防、城管及所在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等在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做好相关保供工作。

  应急供应期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应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利用自备的水池、集水池及自备容器等设备储水。

  (2)限制或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3)开启备用水源、地下深井,保证供水,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市水务集团水质检测中心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4)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或分时段分片供水。

  (5)局部地区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6)对全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考虑从周边县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无偿发放给居民饮用。

  2.突发事件时期的社会稳定

  城乡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为防止因“水慌”产生社会不稳定以及乘机哄抬涉水商品物价;抢水或破坏城乡供水设施取水的事件发生。由市公安局牵头,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和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和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应急终止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根据市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或者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应急状态终止。

  (十二)善后处置

  供水事故发生地的区镇应会同市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相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十三)调查与评估

  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及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对供水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做出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完成。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3.发生事故的供水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4.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

  5.从城乡供水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四、应急保障

  市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供水事故的应对工作,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供水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供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指挥保障

  城乡供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市住建局。住建局应指定专门场所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职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乡供水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预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上级供水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乡供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二)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全市突发供水事故环境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城乡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通信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突发供水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各类突发供水事故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

  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供水事故现场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队伍及装备保障

  各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工作内容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基本信息,建立储备数据库随时调用。主要有:公安、消防;医疗救护;专家咨询和工程技术力量;工程设施抢险专业队伍及应急管理力量等。

  (四)交通运输保障

  为处置突发供水事故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市交运局负责并依法实施水源地及内河的航运管制;相关区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五)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供水事故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卫健委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突发供水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六)治安保障

  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及相关保卫工作。事故所在地区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层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属地警力、基层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七)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供应。应急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住建局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建立突发供水事故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同时建立与其他市县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八)经费保障

  对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

  (九)社会动员保障

  由市民政局牵头组建各类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等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工作的指导和专业支持。市有关部门和区镇人民政府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红十字等各类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制定管理章程,实行有序管理。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发生重大事件时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信息报告,并协助专业队伍做好现场维护治安等工作。

  (十)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由市住建局负责与有关专家的日常联系,并针对突发供水事故的类型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信息系统。同时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供水事故开展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市住建局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区镇人民政府、市水务集团要结合供水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预案进行演练。

  (二)宣传和培训

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供水事故通俗读本。宣传部、教体局、文广旅局、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居(村)民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供水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供水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制定,并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根据市政府要求和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