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海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05 字体:[ ]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安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3  预案体系

海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海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区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区镇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绩效分级,精准减排。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合理指导保民生企业科学制定减排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由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宣传部、纪委监委、生态环境局、改委、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建管局、城管、交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文广旅局、气象局、供电公司及各区等。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工作人员由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指导我市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收到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负责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和新闻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上级部门、周边城市的联络工作。

综合组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传达南通市预警信息和管控要求,组织各区镇、各部门按管控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审核并向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报送有关信息。

督查组负责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督查,整理督查落实情况报综合组。

宣传组负责通过市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和手机短信平台等渠道发布应急响应信息,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2.3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部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政府网站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纪委监委

对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根据督查组调查情况,对重污染天气防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3)生态环境局

负责牵头制定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并及时更新。负责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级预警信息和管控要求的传达,督促各区镇、各部门按照响应级别落实管控措施,督促各区镇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会同公安局做好机动车路检工作。及时汇总各区镇、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

4)发改委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清单并及时更新,会同生态环境局拟定不同预警级别等级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各区镇开展能源保障工作。牵头制定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并督促相关区镇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各区镇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5)教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做好群众减少户外健身活动的宣传。负责指导各区镇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停止户外运动和必要的停课等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区镇中小学校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6)公安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烟花爆竹禁放等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负责及时向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提供相关重污染期间拟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同时通过所属电子显示屏、互联网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公众进行告知。负责在全市范围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会同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加强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工作。做好预警应急期间社会稳定维护工作,依法打击大气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汇总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7)财政局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8)自然资源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各区镇落实政府储备土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镇落实林业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9)住建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应急工作方案,建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应急管控清单并及时更新。负责督促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落实控尘抑尘、停工等措施,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指导各区镇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管控措施,及时将情况汇总,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

(10)建管

编制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急工作方案,建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急管控清单并及时更新。负责督促市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落实控尘抑尘、停工等措施,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指导各区镇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控措施,及时将情况汇总,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

(11)城管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督促各区镇加强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负责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开展道路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执法检查,会同公安局对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进行检查。对道路扬尘控制应急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汇总应急管控期间各区镇强化渣土车运输管理和城道路扬尘管理的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2)交运局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负责落实交通工程的工地控尘铁路工程施工及铁路沿线养护工程和停工等措施以及港口、码头、露天仓库、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港口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实施错峰运输。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靠泊停泊一律使用岸电或采取改燃低硫油等低排放控制措施。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市公安局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交通工程、港口、码头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3)水利局

负责督促强化水利工程扬尘管控措施的落实,加强对相关工地扬尘防控措施的督查检查。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工地管控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4)农业农村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农业应急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区镇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参与秸秆禁烧督查。

(15)卫健委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预警发布时负责按方案组织实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相关疾病诊疗情况。与生态环境局、气象局适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评估工作。

(16)应急管理局

会同交运局、公安局等部门做好危化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和督促做好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公安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7文广旅局

负责播预警信息和管控措施的宣传工作。

(18)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预警发布时负责按分预案组织实施。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预测预报工作,根据政府指令和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9)供电公司

负责配合发改委等部门协调本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及时汇总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和工业用电量变化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4  各区镇职责

各区镇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地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区镇配合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区应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2.5  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企事业单位职责。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应急方案,并报生态环境发改委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在应急响应启动时,应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媒体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义务。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预警级别与应急响应

3.1  预警级别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级别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未来持续96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可跨自然日计算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  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

(1)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市级启动、区县响应”的原则,当接到南通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向各区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传达,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各区镇可根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2)应急响应审签

应急响应措施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南通市预警信息的通知要求,按以下程序审签:

黄色预警级别(III级)响应措施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橙色预警级别(II级)响应措施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红色预警级别(I级)响应措施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3)应急响应调整与解除

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应根据南通市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级别。当南通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后,我市及时发布解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综合组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批准人批准。

(4)信息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及应急响应措施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3.3  响应程序

市级响应启动后,各区应及时组织落实本地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指导各区镇做好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加强与市气象局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测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市气象局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3.4  响应措施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及技术指南》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对于《技术指南》中铸造、玻璃、石化等15个重点行业按绩效分级结果实施管控,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和《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应制定减排措施,确保全社会达到一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我市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应急减排措施应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3.4.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3.4.1.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责任部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教局)

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责任部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4.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节约用电。(责任部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发改委)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发改委)

3.4.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建管局、交运局、公安局、水利局)

(1)工业减排措施

根据各区镇的Ⅲ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责任部门:发改委、应急管理局)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责任部门:发改委、生态环境局)

(2)扬尘减排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责任部门:公安局、住建局、建管局、水利局,各区镇)

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土方运输、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责任部门:住建局、建管局、城管局、交运局、水利局)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2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责任部门:住建局、建管局、交运局、水利局)

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港口企业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2次冲洗。(责任部门:交运局)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住建局、建管局、交运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1次机扫(冲洗)、2次洒水。(责任部门:城管局)

(3)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安局牵头、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责任部门: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责任部门:公安局、城管局)

(4)其他措施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城管局)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责任部门:公安局)

3.4.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3.4.2.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责任部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责任部门:教体局)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责任部门:教体局)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责任部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协调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节约用电。(责任部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发改委)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气象局)

3.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建管局、交运局、公安局、水利局)

(1)工业减排措施

根据各区镇的Ⅱ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力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责任部门:发改委、应急管理局)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天然气电厂和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发改委、供电公司)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责任部门:发改委、生态环境局)

(2)扬尘管控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责任部门:住建局、建管局、水利局、公安局)

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责任部门:住建局、建管局、交运局、水利局,各区镇)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3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责任部门:住建局、建管局、交运局、水利局)

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港口企业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3次冲洗。(责任部门:交运局)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住建局、建管局、交运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1次机扫(冲洗)、2次洒水。(责任部门:城管局)

(3)机动车减排措施

钢铁、焦化、水泥、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责任部门:发改委)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责任部门:公安局、城管局)

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燃油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责任部门:交运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建管局、水利局)

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责任部门:交运局)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责任部门: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4)其他措施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城管局)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城管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公安局)

3.4.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3.4.3.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责任部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责任部门:教体局)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责任部门:教体局)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责任部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节约用电。(责任部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责任部门:交运局)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气象局)

3.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建管局、交运局、公安局、水利局)

(1)工业减排措施

根据各区镇的Ⅰ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力、医药、焦化、玻璃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责任部门:发改委、应急管理局)

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天然气电厂和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发改委、供电公司)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发改委)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汽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责任部门:发改委、生态环境局)

(2)扬尘减排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责任部门:住建局、建管局、水利局、公安局)

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可正常进行)。(责任部门:住建局、建管局、交运局、水利局,各区镇)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4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责任部门:住建局、建管局、交运局、水利局)

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港口企业对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道路每日不少于4次冲洗。(责任部门:交运局)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住建局、建管局、交运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1次机扫(冲洗)、3次洒水。(责任部门:城管局)

(3)机动车减排措施

钢铁、焦化、水泥、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责任部门:发改委)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责任部门:公安局、城管局)

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责任部门:交运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建管局、水利局)

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责任部门:交运局)

城区禁行柴油货车,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责任部门:公安局)

内河及长江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责任部门:交运局)

(4)其他措施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城管局)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责任部门:公安局)

4  应急豁免

根据省大气办201910月《江苏省加强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的补充通知》,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碳素、铜冶炼、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15个行业申请停限产豁免,需达到《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绩效分级中A级企业标准。除钢铁、焦化等15个行业外的其他行业,需按照《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气办〔20191号)实施。对已纳入A级的工业企业,如发现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或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等行为,立即降为C级,同时取消下一年度豁免企业申报资格。若清单中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除取消当年度豁免资格外,一并取消下一年度豁免申请资格,并执行最严格错峰生产和停限产措施。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当南通市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我市终止应急响应。

5.2  善后处置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部门、各区镇应每天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同时报告市政府。

6.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应安排必须的经费,主要用于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用于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7.2  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  应急科技保障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监测、气象及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2  应急能力评估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区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全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责任网络,明确应急减排清单项目的企业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市纪委监委加强对各区镇、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区镇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约谈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0.2  预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各区镇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我市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海安市发改委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更新一次。住建局、建管局牵头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半年(3月、9月)更新一次。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海政办发〔2018〕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