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海安市粮食应急预案

来源: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3-10 字体:[ ]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海安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南通市粮食应急预案》和《海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和不同状态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按照本预案明确的各成员单位职责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协同应对、处置果断。各部门、各区镇之间应积极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必要时,由市政府报请南通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强制性干预措施,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办法;依法进行临时性粮食市场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含大中专院校等大型集伙单位)、驻海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口粮。

1.4.5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2 分级标准

2.1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2.2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粮食工作由行政首长对本辖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全市粮食应急状态为县级(Ⅳ级)。 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和市级(Ⅲ级)分别按《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南通市粮食应预案》规定执行。

2.3海安市(IV级)粮食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2.3.1紧张状态: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 30%,周边县市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市内3个以上区镇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已出现恐慌情绪;部分监测点主要粮油品种脱销等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预案来对待的情况。

2.3.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市内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或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粮食零售企业主要粮油品种大范围脱销,到货锐减等,群众情绪比较恐慌,及省、南通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南通市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3.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全市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或主要区镇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以及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省、南通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和省、南通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 组织体系

3.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1.1市政府设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长;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成员: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供电公司、农发行海安支行等。

3.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监测和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建议。

(3)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导和督查成员单位和市其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4)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及时如实上报信息。

(5)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视情向驻海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6)本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状态升级或没有收到预期效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南通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

(7)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8)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成员单位职责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研究制订全市粮食的产、销、调计划、粮油组织计划和储备粮油动用计划以及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负责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并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粮油市场监管工作;负责粮食购销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应急粮源、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等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完善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参加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会并权威发布相关消息,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妥善处理相关信息,做好正面舆论引导和宣传报道,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恐慌心理,以稳定人心,稳定社会。

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公安局:负责开通粮食应急供应绿色通道,确保粮食运输畅通,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交运局:负责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的落实,以及预案启动期间粮油运输车辆、船舶的保障和协调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提出恢复粮食生产的规模、品种和布局计划及实施的具体措施。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情况。

供电公司:负责落实粮食加工和主要供应网点的电力保障。

农发行海安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4 预警预防

4.1.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地以及国内、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本地特别是城区粮食供需平衡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应对市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4.2全市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市市场信息定期监测、搜集汇总和及时上报工作。

4.2.1根据省、南通市有关部门设定的零售价格“安全警戒线”,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市场粮食销售价格来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当监测到粮食价格波动逼近“安全警戒线”时,及时报告,发出预警信号,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实施市场监测,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2.2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市场监测网络体系。由粮食加工企业、超市、粮油零售企业等构成。

5 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当本地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南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5.2响应程序

本地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向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南通乃至全省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上级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执行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和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5.3响应措施

5.3.1出现粮食应急紧张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5.3.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本市区镇、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

(2)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全面动用地方储备粮,重点保障城镇居民、驻海部队、灾区缺粮群众口粮供应。必要时,由市政府向南通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请示动用南通市级储备粮。

(3)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供应办法和政策,保障平稳供应。

(4)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市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措施,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5.4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 后期处理

6.1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地方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时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南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6.2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拨补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3个月时间内及时进行兑付和清算(包括银行利息支出和贷款损失)。

6.3总结评估

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供应机制。

7 保障措施

7.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南通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上级规定,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的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1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稳定储备规模,完善储备制度。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全市确保落实地方储备规模,并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结构。要采取一定方式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7.1.2所有粮食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7.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各相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7.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储备粮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储备粮布局及供应需要选择确定。

7.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灾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所确定的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同时作为地方储备粮应急供应指定企业。

7.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应急粮食运输由市交运局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并负责建立本市范围内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跨地区的应急粮食运输,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协调落实。

7.2.4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南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7.2.5巩固和完善粮食产销区购销协作关系。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积极发展与粮食生产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不断巩固和完善产销区对口衔接机制,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有效供给。

7.2.6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7.2.7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7.2.8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市财政局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财政资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物资和调节资金。

(2)农发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由市财政局予以适当或全额补助。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市粮食应急供应。

(5)应急情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补。

7.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政府要根据实际,逐年加大投入预算,加强城镇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7.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7.5培训演练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8 奖惩

8.1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有扰乱粮食流通秩序的行为,由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不按照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南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