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安置人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公开透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安具体实际,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海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人员产生办法(试行)》并将该办法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市政府人民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对外公开,自2023年5月19日始至2023年6月20日结束,征集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二、意见建议情况

到截止日期,共收到网友反馈的建议0条。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