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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退役军人和其他 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来源: 海安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9-21 字体:[ ]

各区镇人民政府:

为扎实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照《江苏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管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指导,主要目标是彻底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精确开展数据分析,精准实施管理服务打下扎实的工作基础。

二、成立领导小组

市成立以丁兴育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应急办顾宏俊副主任、市民政局吉临兆局长、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周道局长为副组长,组织、公安、统计、住房城乡建设、信访和人民武装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部署协调、督查推进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建立督导检查、绩效考评、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采集对象

(一)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四、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按照对象类别分别设计相应的信息采集项目和表格,将需采集内容以表格形式直观呈现,以便于采集人员填写。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主要诉求。包括本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五、采集方式

按照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交叉比对、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信息采集:

(一)充分用好基础信息数据。此次采集信息项目和内容较多,工作量很大,为减轻基层人员采集工作量,提高采集效率和准确率,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公安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提供的数据信息基础上,依托现有的全国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了向各地分级授权的信息采集综合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向各地现有数据采集终端设备植入初始数据。各地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接入全国民政专网后,要及时下载初始数据,并以此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

(二)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完善数据。采集工作以区镇为单位组织,各街道、村居设立集中采集点,采取现场采集与对象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街道、村居采取信息采集设备采集、手工录入补充、签字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以系统的基础数据库为依托,结合采集对象个人申报信息,采集、补充完善信息数据。

(三)认真做好信息数据核查比对。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后,退役军人事务部将采集到的信息,分别请国家相关部门和军委相关部门进行比对,并将信息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下发各地。由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信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交叉校核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以及服兵役情况等信息,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

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将来,若有新增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批,并在数据库中同步更新。

六、计划安排

信息采集工作拟分两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于2018 年底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校核、充实为主,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于2019 年5 月1 日前完成。

当前我市按照省统一部署安排,主要工作是做好第一阶段对基础信息的全面采集。各区镇应按照下列进度安排,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一)第一阶段(2018 年底前)

1.动员部署(9月20日--9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退役军人事务部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9月25日前,我市由民政和人社部门牵头,完成对街道、村居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区镇结合市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和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研究部署信息采集具体工作。并积极做好信息采集设备购置和系统联调联试工作。

2.宣传发动(9月20 日--10月15日)

各区镇(街道)和村(社区)充分运用横幅、标语、宣传栏、信息推送、张贴海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

3.信息采集(9月30日--11月30日)

依托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现有服务管理机构,抽调精干力量参与。信息采集以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为基本原则,所有采集对象均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登记信息。9月底各区镇正式开始信息采集工作,除正常工作日外,要充分利用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双休日进行信息采集登记。配齐采集设备的地区以设备集中采集为主,每个区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数量不等集中采集点,提前公布集中采集时间、地点,并告知注意事项,对前往集中点申报采集的对象尽量一次性采集完成,避免给采集对象增添麻烦;暂无设备的地区可采取手工采集方式,也可预约入户调查填写表格后集中录入。所有采集人员应持相关证件或工作牌上门采集信息。

信息登记统计要按相应对象类别,分类填写信息采集登记表;采集工作人员把相关对象的身份信息、服役信息、户籍地址、家庭住址等情况调查清楚,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可采取拍照后打印、复印等方式留存。信息采集登记表一式两份需由采集对象和采集人签字,分别留存。采集人留存的信息采集登记表报区镇汇总。于11 月30 日前将汇总后的信息统计表和信息采集登记表上报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确保各采集端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定期上报更新数据,各区镇每周至少上报两次。

4.汇总上报(12月1日--12月15日)

各区镇将采集的基础数据核实比对、登记造册(花名册),经核实无误后由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于11 月30 日前将电子版与花名册一并报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级下发以及下级上报的信息数据进行核实,开展梳理分类,确定采集对象身份,确保信息数据准确无误。

(二)第二阶段(2019年5 月1日前)

1.数据交叉比对和共享。退役军人事务部根据第一阶段采集的汇总数据,分别请国家各有关部门进行比对,并共享提供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情况等综合信息。

2.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融合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建立退役军人大数据平台,全面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根据对象户籍下发各地。

3.数据修订和补充完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进行交叉校核和修订补充。

信息采集工作报告和相关信息数据(电子版),由市政府审核后,逐级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信息采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各级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做好此次数据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此项工作作为近期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重点研究部署。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讲清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积极关注社会舆论反映,遇有复杂情况,及时研究处置,防止引发不良后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相应成立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采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组织精干力量,组建专业的信息采集工作队伍,确保此次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

(三)周密计划安排。各区镇要抽调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系统操作、设备使用、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信息采集工作统计全、核实准,做到不错不漏,顺利实施。要周密计划安排信息采集工作,原则上采集对象应到户籍所在地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要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采集数据。要针对信息采集初期、节假日等时段采集对象较多的情况,制定工作预案,及时调整采集方式,防止采集现场秩序混乱。

(四)确保工作成效。信息采集工作敏感复杂,有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提高敏感性,以诚恳的态度对待每一位采集对象,在信息采集过程中,积极宣传有关政策规定,消除个别采集对象对信息采集工作的疑惑。要扎实细致开展工作,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录入、校对等工作,确保录入系统的数据信息准确、完整、规范。要加强安全防范,进一步加强对信息采集人员的安全观念教育,熟悉信息采集中的安全要求,在采集、比对、核查工作中,采集端、上报方式均使用专用计算机,信息数据经授权方可通过信息系统上传,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所有信息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

(五)做好保障工作。每个区镇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不少于2 套信息采集终端设备(包括专用计算机、多功能台式信息采集仪、复印机、打印机等),各项设备要专管专用,不得共用和交叉使用。专用计算机配置标准:内存4G 以上,硬盘存储512G以上。

                                                海安市民政局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