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民政办、财政局(所):
根据南通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民发﹝2017﹞93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并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及标准
1.提高一至十级部分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详见附表)。
2.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详见附表)。
3.提高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表)。
其余优抚对象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请各区镇将提标增加部分与二季度民政经费一并打卡,于4月10日前报送打卡资料。
特此通知
附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
海安县民政局 海安县财政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