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民政办:
为了切实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负担,帮助患重病的优抚对象解决医疗困难,根据《海安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在民政领取定期定量抚恤补助(含补差)、且本年度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超过5000元(应报未报部分的医疗费,待医保部门报销后再受理)的重点优抚对象(三属、伤残、复员、病退、参战参核、铀矿开采),由县民政局救助;5000元及以下的,由各区镇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病情轻重等因素,给予救助,原则上不超过县救助起点。
其他非重点优抚对象如本年度患重病,且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超过5000元(同上)的,报县民政局,给予适当的救助;5000元及以下的,如有特殊情况的,区镇可给予一定救助。
二、救助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2016年12月1日-2017年11月30日的住院发票或医保部门核报票据、减免票据、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一折通卡复印件(A4)及优抚对象证件等材料,如实填写《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村居初审后报区镇民政办。各区镇民政办认真审核,并与医保报销情况进行核对,提出救助意见,同时汇总填写《2017年优抚对象大病救助统计表》,连同申请人申报材料于12月10日前报县民政局,逾期不再受理。
2.县民政局经集体研究审批后,将救助金打入优抚对象一折通卡或办银行存单。
三、其他
各区镇要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工作,认真做好动员部署,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都能享受到政府的关心和帮助,同时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对票据,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不得将门诊医疗费计入救助范围;不得将2016年12月1日前的住院医疗费,计入本次救助范围;不得将非优抚对象纳入优抚医疗救助范围。对在外地住院治疗等发生的应报未报医疗费,待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销后,再受理;对区镇申报资料不全、不准确或未及时报送的,由区镇自行处理;对弄虚作假的,要取消救助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特此通知
海安县民政局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