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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
海安市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来源: 海安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12-26 字体:[ ]

1、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依据什么政策?

答: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相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省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03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18〕58号)相关文件。

2、退役士兵接收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接收2017年度退役士兵(含秋、冬两季退役)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衔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批准退出现役的。直接招收或者定向培养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有哪些规定?

答:(一)安置对象

依据《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7年度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的士兵。

(二)安置方式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政府岗位安置和自主就业两种方式进行,由退役士兵本人选择确定。

1.政府岗位安置:接收安置的单位,实行政府“指令性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安置条例》中“四类对象”的工作安置,继续按照“档案考核、积分排名、按序选岗”的原则,实行“安置政策、安置对象、安置指标、安置程序、积分成绩、名次排序、选岗过程、安置结果”八公开。评分办法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执行。

退役士兵选择政府岗位工作安置的,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的20天内提出申请,按本人积分排序在附件《海安市接收安置2017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计划表》中选择安置单位,超过20天不申请选岗的,统一按积分排序安排。提出申请的个人,需填报《海安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工作安排申请表》,经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定批准,开出行政介绍信,由所选安置单位或主管区镇政府接收安置到退役士兵本人所选择的单位就业。

2.自主就业安置:退役士兵不需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主就业的,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的20天内向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自主就业申请,填报《海安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选择政府岗位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再办理自主就业安置申请手续。

(三)待安置期间生活保障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区镇、部门、行业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接收安置任务,切实执行市政府文件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妥善安置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尽快安排上岗,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服现役1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用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因接收安置的区镇或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就业的,从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行政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安置的区镇政府或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区镇机关部门或单位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待安排工作时间一律计算为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待安置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4、我市如何全面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政策的?

答: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03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18〕58号)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及自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我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减去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

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

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1%。

《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4类对象,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其补助标准为本人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50%。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一次增补800元,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增补1500元。

5、安置工作流程是怎样落实的?

答:如下图所示

安置流程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