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380210/2023-0504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规〔2023〕12号
成文日期: 2023-10-19 发布日期: 2023-10-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餐厨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餐厨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10-3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餐厨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市餐厨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为稳妥推进餐厨垃圾收费政策,餐厨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为北至人民西路—连申线—北三环;东跨沈海高速公路以东经三十四路;南至百川路—新长铁路—上湖南侧;西至204国道,约100平方公里范围内。

征收范围内进行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餐厨垃圾处理费是指餐厨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运输和集中处置费用,不包括前端收集环节费用。餐厨垃圾是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之一,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

餐厨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市税务局。

第五条 餐厨垃圾处理费按量征收,实行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

定额标准按照餐厨垃圾产生单位2021年和2022年年平均收集量确定。垃圾桶为容积120升标准桶,折算为0.1吨。差别化收费标准如下:

(一)实际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80%(含80%)的,按80元/吨计收;

(二)实际产生量在定额标准80%-100%(含100%)之间的,按100元/吨计收;

(三)实际产生量在定额标准的100%-150%(含150%),定额内按100元/吨,超过部分按150元/吨计收;

(四)实际产生量超过定额标准的150%以上的,定额内按100元/吨计收,超过100%-150%的部分按150元/吨计收,超过150%以上的按200元/吨计收。

第六条 市城管局根据收运单位每日收运量的记载,按月汇总餐厨垃圾收集量和应缴金额,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每季度汇总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按季征收。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主动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未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税务局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逾期未缴纳的,由市城管局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餐厨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规〔2023〕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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