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380210/2022-02465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规〔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5-05 发布日期: 2022-05-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5-1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按照“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含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有害废物等)。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产生各类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北到人民西路-连申线-北三环;东跨沈海高速公路以东经三十四路;南到沿海大道-新长铁路-上湖南侧;西至204国道,约100平方公里范围内。

第三条 市税务局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报告制度,定期传递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入库数据至市财政局。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征收,由市税务局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征,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 征收标准及方式

1.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征收。

由市税务局委托市资源规划局向建设单位征收。

2.建设单位产生的工程拆除垃圾,按拆除面积1元/平方米或4.5元/立方米征收;建设单位产生的废渣弃土按4.5元/立方米征收(平方和立方按建设单位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内容,或经专业测绘公司现场测绘出具报告,确认处置的平方和立方计费)。

由市税务局委托市城管局向建设单位征收。

3.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含居民住宅和非住宅)6元/平方米征收。(其中:非成品房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装潢垃圾处理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代征;成品房(精装修)装潢垃圾处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

由市税务局委托市住建局向建设单位征收。

4.房屋非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居民住宅按照装修面积每户每次6元/平方米征收,非住宅按照装修面积每次8元/平方米征收。成品房(精装修)住户入住后重新装饰装修的,按非首次装饰装修标准征收。

居民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有物业的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无物业服务的住宅或非住宅,由装修人向属地村(社区)或住宅管理单位等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物业公司、住宅管理单位或属地村(社区)登记后向市城管局申报。

由市税务局委托市城管局向装修人征收。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上缴市级财政专户,接受市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各区镇结合实际,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建筑垃圾处理费已缴纳的仍按照《关于规范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海政办发〔2001〕159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07〕8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规〔2022〕5号).doc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规〔2022〕5号).pdf

图解: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