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380210/2022-02464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规〔2022〕4号
成文日期: 2022-05-05 发布日期: 2022-05-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5-1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安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征收范围:北到人民西路-连申线-北三环;东跨沈海高速公路以东经三十四路;南到沿海大道-新长铁路-上湖南侧;西至204国道,约100平方公里范围内。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废弃物、餐饮单位及单位食堂的餐厨废弃物、危险废物等)。

第三条 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四条 市税务局为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报告制度,定期传递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入库数据至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市财政、司法、住建、资源规划、卫健、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使用“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

第六条 在海安城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

城区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按5元/每月每户征收。

(二)单位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5元/每月每人征收。

2.经营性行业(含企业)除按5元/每月每人征收外,还需按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个体工商户仅按照营业面积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具有餐饮、娱乐、休闲、购物等多种经营项目的商业综合体,按照类别标准分别征收。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

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按有效证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予以确认,不能提供面积有效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有明显差距的,按实际丈量的面积征收。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第八条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征收,由市税务局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征,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征单位应当根据委托协议内容组织征收,委托费用由市税务局商市财政局,在不增加征收成本的前提下,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通过部门预算安排支出。

(一)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局委托市水务集团负责代征,在缴纳水费时一并征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局负责按季征收;

(三)进入城区施工单位(除市政工程外)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局委托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代征。

第九条 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征收,不得擅自减免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生活垃圾分类合格的经营性单位按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的征收标准的80%征收。实行垃圾分类的经营性单位向市城管局先行申报,由市城管局认定是否合格。

第十一条 对用水量不满2吨/月(含2吨)的住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予征收。

对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户、市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群体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法规、规章对特殊群体有相关减免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市税务局收缴入国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必须在单位内部设置生活垃圾集中清运点。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将生活垃圾定时集中到市城管局确定的垃圾收集点(清运点须在小区内),由环卫作业单位定时定点清运;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以及未规划建设垃圾收集点的小区,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与环卫作业单位共同商定垃圾收集点,由环卫作业单位定时定点清运。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清洗垃圾收集设施或提供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范畴。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税务局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逾期未缴纳的,由市城管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诚信体系,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各区镇结合实际,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海政办发〔2001〕159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07〕85号)同时废止。

附: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表


附件

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表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征收单位

一、城区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

5元/每月每户

市水务集团代征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按照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5元/每人每月

市税务局征收

三、经营性行业(含企业)

经营性行业(含企业)除按5元/每人每月征收外,还需按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缴纳处理费;个体工商户仅按照营业面积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1.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企业(含国有企业)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征收,10万㎡以下的按0.05元/㎡·月(含10万㎡);10万㎡—20万㎡的按0.045元/㎡·月(含20万㎡);20万㎡以上的按0.04元/㎡·月

2.农贸、瓜果、蔬菜等批发、零售市场

按营业面积1元/㎡·月

3.医院、诊所、旅馆业

按营业面积0.2元/㎡·月

4.餐饮业、食品加工销售、超市、商业经营网点、娱乐休闲业(包括健身会所、影剧院、KTV、游戏厅、网吧、茶吧、棋牌室、洗浴场所、足疗店等)、美容美发业、汽车维修(清洗)等服务行业(不包含餐饮单位及单位食堂的餐厨废弃物)

按营业面积征收,小于等于50㎡的按20元/户·月;大于50㎡的按0.5元/㎡·月

5.商场、写字楼、专业市场以及上述其他未列入的经营性单位

按营业面积0.3元/㎡·月

6.进入市城区施工单位(除市政工程外)

按房屋建筑面积0.8元/㎡

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征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规〔2022〕4号).doc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规〔2022〕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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