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380210/2023-03945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国内贸易(含供销)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规〔2023〕9号
成文日期: 2023-08-04 发布日期: 2023-08-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市政府关于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8-1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积极营造“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发展氛围,扎实推动恢复和扩大消费,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结合我市商务经济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着力恢复和提振消费

(一)鼓励承办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加“海量优惠·安享消费”四季主题促消费系列活动,给予重点商贸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单个项目分别不超过1万元、5万元的奖补;给予承办全市消费促进活动的重点商贸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及行业协会单次不超过3万元的奖补。

(二)提升城市商业品质。支持发展首店经济、夜间经济。对在海开设首店的国内外知名连锁品牌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特色商圈、商业综合体、街区招引24小时便利店、无人超市等新业态,开展深夜不打烊、夜间专属折扣、夜间集市、特色夜市美食节等活动,对商业服务功能齐全、辐射能力较强的市场主体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南通市级特色街区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商贸流通品牌建设。对首次获评国家级或省级以上绿色商场的大型商场或商业综合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获评中华老字号、江苏省老字号、南通市老字号、海安市老字号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获得中华餐饮名店、中国绿色饭店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激活汽车消费市场。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超2000万元的新落户高端品牌汽车4S店,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海设立交付中心、维修中心,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超500万元的新能源品牌,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汽车展销活动的企业,每次给予不超过参展费用60%的奖补,单个企业上限2万元;对参加当年全部汽车消费促进活动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活动费用70%的奖补,单个企业上限2.5万元。

二、培大做强商贸流通企业

(一)培育企业达限纳统。给予月度新增纳统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新增月度企业分别再给予4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给予年度新增纳统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导城市综合体、主题楼宇、综合商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等统一经营管理单位共同推进企业纳统工作,对经营管理场所内新增5家(含)以上月度限上批零住餐独立法人企业的管理单位,每有1家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个管理单位上限20万元。达限纳统后的电商企业,年开票销售每净增500万元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上限10万元。

(二)鼓励批发业做强。鼓励限上批发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上台阶,对上年5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给予当年净增额0.4‰的奖励;对上年10亿元(含)至50亿元企业,给予当年净增额0.5‰的奖励;对上年50亿元(含)以上、呈正增长且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企业,给予与上年度应税销售额持平部分0.4‰的奖励,给予当年净增部分0.6‰的奖励,以上奖励在次年兑现。对新增纳统的限上批发业企业新增应税销售额进行奖励,给予5亿元(含)至10亿元企业新增额0.4‰的奖励,给予10亿元(含)至50亿元企业新增额0.5‰的奖励;给予超50亿元(含)企业新增额0.6‰的奖励,在次年兑现60%,第三年年度应税销售额呈正增长且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再兑现余下的40%。

(三)推动个转企、产转法、主辅分离。推动零售、住宿和餐饮“个转企”“产转法”工作,首次达限纳统单位,在享受入库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1万元奖励。制造业、建筑业、农业企业每分离一家达限纳统贸易企业,在享受入库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2万元奖励。

三、推动外贸稳中提质

(一)支持企业抢订单、拓市场。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展会,对参加省级“境外线下重点展会目录”内展会的企业,按省规定执行。对参加省级“境外线下展会参考目录”内展会及南通市重点境外国际展的企业,参照南通标准执行。对企业参加海安市级重点境内、境外国际展及一般境外展,分别给予每标摊1.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每增加一个展位分别增加0.5万元、1.5万元、1万元,单个企业每个展会不超过2个标摊。持续举办“海安名品境外展”活动,其系列展会的组织、特装和宣传等公共费用由市级统一承担。鼓励行业商(协)会或龙头企业实施抱团组展,组织10家(含)以上企业以特色产业名义,在境内外国际性展会上集中参展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上一般境外展、抱团组展等需展前申报备案。

(二)支持信贸合作。续建市本级出口信保统保平台,进一步扩大覆盖面,与省中小微出口企业统保平台共同对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基本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自费投保企业,年度出口额同比每增长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保费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当年实缴保费(剔除省补助资金)且上限50万元。对出险企业给予赔付基数10%的补助,单个企业上限50万元。

(三)鼓励发展跨境电商。支持跨境电商集聚区发展,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集聚区企业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支持企业利用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环球资源等领军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业务,对当年入驻平台推广费用超过5万元(含)且有实绩的企业,给予定额补助,单一平台上限3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上限6万元。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落户的外贸总部型企业,全年进口每1亿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上限50万元;对当年进口额净增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全市重点外贸企业、“5520”培育企业及商务部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直报企业保稳运行情况评比良好和优秀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创牌提质。对企业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品牌收购、服务外包国际资质认证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单个项目上限1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上限50万元。企业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奖励20万元;获评江苏省、南通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评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江苏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发展服务平台。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南通市级外贸转型升级、服务贸易等基地、出口示范(园)区、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的创建或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正常运营的国家级、省级和南通市级外贸、服贸、外包各类平台,年度综合考评合格和优秀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七)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在岸外包执行额达到300万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同比每增加100万元给予2万元的奖励,上限20万元;离岸外包执行额每1美元给予0.2元的奖励,上限50万元。对服务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的企业,每净增50万美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上限30万元。

(八)强化数字贸易项目招引。对当年新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连续3个月缴纳社保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等贸易纠纷的应诉案件律师费,以及对进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律师费给予全额补助,同一案件补助金额上限100万元。

四、促进外资提质增效

(一)支持总部企业和功能性机构加快发展。支持跨国(境外)公司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2021年以来获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认定的项目,市级在省财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30%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支持招引外资项目。支持区镇出台招引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对当年完成指标任务的区镇给予奖补。对通过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外债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到账额8‰的奖补,单个企业上限500万元。

五、优化对外投资结构

(一)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当年对外直接投资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上限50万元。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接国家援外项目,当年度获得援外工程资质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承揽国家援外项目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确认为省级境外产业集聚区的创建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已备案境外投资或工程项目前期发生的推介、对接、促进等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奖补,单个企业上限10万元。对海外投资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和境外雇主责任险等,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投保金额自付部分50%的配套保费扶持。

(二)支持对外投资、境外工程、对外劳务企业融合发展。境外投资企业将项目基建部分总包给相应建筑企业的,按工程结算金额每500万美元(含)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上限80万元。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承包工程中采购相应企业生产的材料或设备,按采购额每500万元(含)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上限50万元。对外劳务企业为已备案对外投资或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服务的,每出境10人奖励劳务企业和用工企业各1000元,单个企业上限3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奖励企业范围是在我市注册、纳税、纳统、结汇、实际经营,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资格的商贸流通、外资、外贸、外经企业。本政策涉及的增幅以商务、税务、统计、海关等部门的数据为依据。

(二)本政策奖励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对于上级针对特殊时期、特定情况出台的阶段性政策,我市参照执行。获得的奖励如有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本市政策调整,按照有关要求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内容。本政策按当年申报指南申领,涉及企业与区镇已经签订“一企一策”的按原协议执行。各区镇可结合本区镇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政策。

(三)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9月3日实施(公布之日后30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3日。《市政府关于海安市2020年稳定外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0〕45号)、《市政府关于海安市2020年促进制造业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0〕46号)、《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0〕50号)同时废止。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海政规〔2023〕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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