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380210/2023-02053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市政府办 文号: 海政规〔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4-23 发布日期: 2023-04-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 2023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及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 2023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及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4-2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2023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及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市2023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及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力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

(一)基础设施建设

1.市级机关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资源,最大限度争取资金优先用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高标准农田、道路、水利、数字农业、产地加工、产品检测等基础设施建设。

2.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重点用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基地标识标牌、精神碉堡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氛围营造,打造和精品参观路线打造、,持续加大产业园宣传等力度。

(二)农业项目建设

1.全面实施“筑巢引凤”工程

园区和国有公司、村集体可通过合作方式,整合各级财政资金,新建部分标准化智能温室(玻璃温室、塑料温室、PC板温室、省标连栋大棚等)、组培工厂、植物工厂等,用于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等带资金、带技术到园区开展高科技农业项目研发、创新创业等农业生产活动。对于采用租赁方式且维持常态化运营的组培中心、“种子芯片”工程、植物工厂等项目,自项目运营当年开始,分三年共补助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市相关部门积极为项目运营方申报上级项目资金。

2.投资项目支持性政策

(1)投资新建智能温室(含电动内外遮阳、加降温系统、喷滴灌系统和计算机数据采集和控制系统),每平方米补助60元;新建20亩以上省标连栋钢架大棚,每亩补助2万元。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按5:3:2分三年补助项目资金。

(2)对投资方自行投资建设的组培中心、“种子芯片”工程、植物工厂等,待项目投产且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3)对承担全市蚕种供应和蚕种催青工作任务,并确保蚕种质量安全的蚕种经营企业给予每张蚕种10元的催青补助。

(三)产学研合作

1.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

高校、科研院在园区合作共建研发中心、特色产业基地、专家工作站或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国家、省级平台,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

2.产学研合作项目

双一流大学和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在园区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每个补助20万元,其它产学研合作项目每个补助10万元。

以上所有扶持资金均实行项目化管理,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方可享受相关政策性补助。

二、支持南通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先进村培育

被确定为南通市级培育的村,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个示范村300万元、先进村1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补,与南通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同步拨付到村;被确定为海安市级梯度培育的村,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个示范村300万元、先进村1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补,资金拨付办法参照南通市培育村。年终在南通市排名1-3名、4-5名、6-10名的示范村分别奖励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年终在南通市排名1-3名、4-5名、6-10名的先进村分别奖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高标准农田、“四好农村路”、绿美村庄建设工程、新型合作农场等项目和资金优先安排在乡村振兴示范村和先进村。

三、推进农业产业发展

(一)奖励农业龙头企业

1.对首获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海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2.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农业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合作共建研发中心、特色产业基地、专家工作站等国家级、省级科技平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3.鼓励企业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对全市所有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规模、开票销售、合作带动水平和能力、品牌建设、参与企业动态监测报表数据质量和时效等进行综合考评打分,依排名高低,对获得综合竞争能力“前十强”的企业,1-2名奖励5万元,3-5名奖励3万元,6-10名奖励1万元。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对在我市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主板、新三板或在省股权交易中心“农业板”成功挂牌的,每个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成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凡获得省级示范联合体称号的,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对进入省“双创团队”答辩的农业龙头企业奖励15万元、获批省“双创团队”的农业龙头企业奖励30万元。

(二)奖励“一村一品”示范村镇

获得全国示范村镇称号的,每村镇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示范村镇称号的,每村镇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扩大特色村镇专业特色经营的生产规模,提升建设档次,不得列入镇财政、村集体开支。

(三)奖励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

当年新开工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被省重大项目考核调度系统确认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被列入省级示范重大项目的,每个再奖励10万元。

(四)支持做大做强“五个一”特色产业

1.粮油产业

(1)对我市范围内种植优质食味水稻主推品种2-3个,适度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等经营者,每亩良种推广补助10元(稻种用量按4公斤/亩计),核定补贴面积低于100亩的不予补助。补贴面积30万亩。

(2)对我市范围内种植优质专用小麦主推品种2-3个,适度经营规模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等经营者,每亩良种推广补贴10元(麦种用量按10公斤/亩计),核定补贴面积低于100亩的不予补助。补贴面积30万亩。

(3)对2023年秋播示范油菜毯状苗等油菜机械移栽技术,连片100亩以上,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

(4)开展市级稻麦(豆油)周年高产竞赛,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获奖大户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5)支持商品化集中育供秧服务,对自种水稻面积500亩以下、连片集中育秧5亩以上、服务小农户大田面积5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服务面积80元/亩的补助。

2.畜禽产业

(1)鼓励规模养殖场创建农业农村部“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和省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2)鼓励规模养羊场建设,对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年内上市1500只以上,实施粪尿分离、自动清粪、自动喂水、颗粒饲料加工、机械化饲喂技术改造,年内累计投入达50万元以上,且未享受其它政策资金扶持,每单位奖励10万元。鼓励能繁母羊扩繁场建设,对常年存栏能繁母羊300只以上,繁育资料档案齐全的扩繁场,每只补助200元。鼓励开展定点屠宰、品牌化销售。推进山羊定点屠宰,年屠宰加工10000只以上,形成品牌化销售,奖励10万元。

3.水产产业

新发展连片50亩以上稻田综合种养殖示范点,补助2万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7号)文件要求,鼓励全市池塘连片养殖200亩以上的企业和个人,以“三池两坝”模式实施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改造工程,实现池塘尾水达标排放。市政府按照不高于总投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蚕桑产业

(1)对年内新建规模达20-30亩、30-40亩、40-50亩、50亩以上的蚕业家庭农场,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并在验收当年兑付奖励50%,第二年正常生产经营兑付奖励30%,第三年正常生产经营兑付奖励20%。

(2)对单期小蚕共育(含蚕业农场集中饲养)30-100张(超过100张的按100张计算)的共育室,经验收合格每张蚕种补助50元。

(3)对应用草本桑机械化收割技术养蚕,规模达10亩以上且每亩草本桑年养蚕达3张蚕种,每亩草本桑奖补1000元。

(4)对应用人工饲料养蚕新技术,且至少五龄期全部饲喂人工饲料的蚕业农场或养蚕农户,给予每张蚕种500元补助。

5.蔬果产业

(1)每建成一个100亩以上的绿色蔬菜产业基地(含30亩以上设施食用菌产业基地)通过市级验收认定奖励3万元。新发展分拣、清洗、分等分级、预冷处理、冷链物流等业务的蔬果加工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

(2)当年参加省级优质果蔬评比,每获一个特等奖奖励0.2万2000元,金奖奖励0.151500万元、银奖奖励0.1万1000元;当年参加南通市级优质果品评比,每获一个金奖奖励0.1万1000元。

(3)新建工厂化生产食用菌5000平方米以上,应用机械化的厂房每平方米奖励100元、一般棚室每平方米奖励50元。

(五)支持区域农业特色化发展

1.有一定影响力的种植大户、农业公司组织本区域内的种植户形成稻米产业联盟,联盟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以“六统一”模式推进种植管理、进销产品等,年终通过验收确认的稻米产业联盟奖励4万元。

2.对企业提档升级,培育脱毒草莓育苗、高架无土栽培,10亩以上,技改补助5万元。

3.支持在示范区集成推广使用韭黄黑地膜遮光栽培技术,病虫草害绿色防管技术,对连片使用集成技术达50-100亩、100-200亩、200亩以上的,分别补助600元/亩、800元/亩、1000元/亩。

4.在里下河区域推广鮰鮰鱼“江丰1号”养殖,连片养殖规模达20-50亩、50-100亩、100亩以上的,分别补助2万元、3万元、4万元;桑园套种食用菌试验示范生产占地面积连片5亩以上的家庭农场、种植大户,补助0.5万5000元。

5.扶持雅周香芋产业发展,对连片种植规模10亩以上,引进和熟化雅周香芋脱毒种植高效扩繁技术,实施雅周香芋优质高效种植新技术等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给予600元/亩的补助。

四、推进农业新业态建设

(一)鼓励发展智慧农业

1.2023年新增的农产品电商

线上销售额达8万元以上,成交100单以上,按综合评分排名前40名每个奖补0.6万6000元,其余每个奖励0.2万2000元。

2.开设网店或入驻农产品电商平台

2023年农产品网上销售额首次达100万元以上,综合排名前15名每个奖补3万元。

3.奖励“寻味海安”电商平台领头人

2023年在“寻味海安”平台完成本区镇街道农产品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全市排名前10名的,每人奖励4万元;年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电商领头人,新购置冷藏车用来配送农产品,排名第一名的奖励6.5万元(不重复享受)。鼓励组建区域团队在南通、上海、苏州、无锡、南京等地销售海安特色生鲜农产品团购市场,按2023年交易总额(交易额不低于100万元)的3%进行奖励,每个区域团队最多不超过30万元。

4.数字农业应用示范点

新增“透明农场”、“智慧农场”、“农业机器人”应用示范点,其中物联网设备接入省平台,当年通过验收确认的,综合排名前20名每个应用单位奖3万元。

5.鼓励培育益农信息社先进典型

保持益农信息社全年持续运营,公益、便民、电商和培训体验四项服务成绩显著,综合排名前10名的益农信息员,每人奖励0.55000万元。新建直播间且常态化直播运营的每个奖励0.5万5000元,每个区镇限1名。

6.物联网设备运维奖补

对已接入省物联网平台的设备进行奖补,每组设备保持常年在线状态每年奖补维护费用500元。不在线的设备不给予奖补。

7.网红带货奖补

鼓励网红(粉丝3万人以上)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直播销售本地滞销农产品,每场次观看人数不少于1000人。按观看人数排名前100名每场次奖励500元。

(二)继续支持发展新型合作农场

按照南通市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支持家庭农场培育

1.支持家庭农场电子记账

日常经营中正常运用电子记账模式记账且记账条数达到要求的示范家庭农场,每年奖补0.1万1000元。

2.奖励示范家庭农场

对首获南通市、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农场,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同时,家庭农场获得的国家级、省级荣誉表彰(不含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四)奖励农民合作社提档升级

1.按照“五好”要求,对发展规范、效果明显,年内获得国家、省、南通市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2.对组织化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强的,近三年被评为江苏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四星级、三星级(星级)的服务组织,每个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

(五)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每超过省级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考核指标1人,奖励区镇街道(办事处)300元/人。(该资金可用于农民创业就业和培育相关工作支出)

五、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建设

(一)鼓励“两品一标”认证和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

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实行下列补助:

1.鼓励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创建

申报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每认定通过验收一个基地补助3万元。

2.鼓励优质农产品认证

对当年绿色食品(生资)新认证种植业产品、续展产品补助2万元/个,新认证畜禽、水产养殖业产品补助4万元/个,单个企业补助资金5万元封顶;获有机农产品新认证50亩以下补助1.5-3万元/个,50-200亩补助2-4万元/个,200-500亩补助2.5-5万元/个,500亩以上补助3-6万元/个,再认证补助1.5-3万元。

(二)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膜回收处理

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六、支持开放型农业发展

经批准在长三角地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农展会、绿博会上等展示展销我市名特优农产品的农业企业,参展天数2天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每天各项参展费用0.1万元补助,获南通市级以上表彰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0.5万元。

七、推进农机“两融两适”发展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果蔬桑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购置纳入省财政购机补贴目录内田园管理机,且在本市作业面积达20亩以上,经审核确认后,给予每台0.2万元作业补助,每个主体最多补助3台,当年计划补助50台;当年购置经省级农机推广鉴定机构推广鉴定的或和国内科研院所联合研制的开沟施肥机、田间搬运机、果园升降机,且在本市作业面积达20亩以上,经审核确认后,分别给予0.2万2000元、0.5万5000元和1万元作业补助,每个主体最多补助2万元;当年购置经省级农机推广鉴定机构推广鉴定的或和国内科研院所联合研制的蔬菜精密(量)播种机、蔬菜精密育苗流水线、蔬菜移栽机、蔬菜收获机、蔬菜整理机、果蔬清选分级设备,且在本市范围内作业面积达50亩以上,经审核确认后,给予购机主体实际负担购机额的40%奖补,每个主体最高奖补20万元,当年总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八、考核创新项目奖补

(一)休闲农业创建

获批部、省休闲农业创建项目,部级奖5万元、省级奖3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分别奖5万元、3万元。获批江苏省、南通市农产品加工(物流)集中区(园区),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二)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

每创建一个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通过上级验收,补助5万元。

(三)美丽宜居乡村(特色田园、传统村落)创建

获得省级、南通市级美丽宜居乡村(特色田园、传统村落),每村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乡村治理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创建

获得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认定的,每个认定主体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九、相关政策补充说明

(一)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的项目不得申报补助,近3年项目立项后放弃实施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报补助。

(二)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多个奖励标准的,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市以上补助低于我市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三)凡享受过部、省、南通市、海安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使用年限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通过验收的,一律取消补贴。对在使用年限内随意拆除棚架的,由市财政在镇财政经费中扣除已享受的补贴资金,并与项目申报挂钩视情况收回财政补贴。

(四)按照“星级村”评比办法,对“星级村”评比总积分前10名和进位前10名的村进行奖励,每村5万元,不重复奖励。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明星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每人奖励1000元。

(五)食用农产品生产并享受项目补助的单位必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四挂钩”制度,采取电子追溯、标签说明、合格证等多种追溯形式实行追溯管理。

(六)除上述扶持奖励的项目类型外,对符合农业产业规划,投资规模较大、具有鲜明特色、能带动农民致富的项目以及农业农村其他有关重点工作,由市农业现代化建设工作领导组讨论实行个案奖励。

以上奖励政策在年度财政预算规模内予以兑现,并由市农业现代化建设工作领导组负责审核。本政策措施意见自公布之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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