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380210/2022-02771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文号: 海政规〔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2-04-15 发布日期: 2022-04-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4-1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安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并对其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进行业务指导。市城管局负责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市公安、住建、市场监管、财政、税务、文广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2.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5.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综合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

第七条 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应遵循“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路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地理位置、设施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分为两类区域。一类区域北至河滨路、南至黄海大道、东至通榆路、西至隆安路(含沿街单位规划区域);二类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动态调整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泊位区域划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时、计次或包月等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道路临时泊位、公共停车场如有实行长期协议停放的,可根据供需情况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包月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关于明确海安县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价综〔2016〕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鼓励新建住宅小区交付时停车管理系统纳入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行统一监管。

鼓励小区周边属于业主共有的地面停车位已实施收费的纳入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行统一管理。未实行收费管理的由所在区镇、街道引导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逐步纳入智慧停车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实施收费前应向市发改委报送单位基本情况、停车设施使用权属证明(道路临时停车除外)、经营管理证明、服务收费方式、价格公示标牌样式等资料,履行停车收费标准申报、备案相关手续。并将设置地点、区域等级、停车种类、泊位数量、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其他规定事项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和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必须提供以下优惠及免费措施:

(一)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或免费,鼓励车辆快停快走,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

(二)对挂有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机动车,按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停车费;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实行免费停车2小时。

(三)遇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交管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四)上放学时段,接送学生车辆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按公安交管部门指引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五)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和对象。

  第十四条 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第十五条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设置免费停放时间,并对挂有新能源汽车号牌和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减免、优惠停车服务费。

  第十六条 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应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统一格式的价格公示牌(见附件5),公示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免费措施、计费方式及停车场地经营单位、联系电话、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使用合法票据。道路临时泊位和国有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资金全额上缴国库,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支信息的公示,并每年按规定时间向市发改委报告上年度收费单位基本信息及收费情况等资料。

 第十九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与停车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范配备有关电子计费设施,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查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车辆停放服务相关责任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依法自行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道路临时泊位和国有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管理纳入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现停车收费监管信息化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及住宅小区配建停车设施逐步纳入全市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实现停车收费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条 加强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停车场经营者、从业人员、恶意逃避缴费车辆停放者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无照经营、违法占地、违规占用公共场地停车及违法收费行为,予以处罚。公安交管部门对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停车服务收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全市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

(三)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海政规〔2019〕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道路临时泊位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结合全市智慧停车项目建设情况及现有停车场状况先行试点、分步实施。

附件:1.机动车道路临时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火车站综合客运枢纽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5.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附件1     

机动车道路临时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区域

等级

车辆

类型

计时收费

日最高

收费

(元)

备注

白天时段

夜间时段(元/小时)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一类

区域

小型车

1元/15分钟

1-4小时

1.5元/15分钟

1

30

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小时后

2元/15分钟

二类

区域

小型车

1元/15分钟

0.5元/15分钟

1

20

备注:

1.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收费时间:白天时段为8:00-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

2.收费时间段单次停车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免收停车费。当临时停放超过15分钟,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3.计时收费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连续停放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时收费。

4.小型车是指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客车、车长小于6米或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货车、机动三轮车。

5.大型车是指除小型车以外的车型。大型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2倍。

6.此收费标准适用于政府定价的依法施划的道路临时泊位停放服务收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由市发改委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整。

7.在指定道路间断式停放,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费,一类地区:小型车360元/月,二类地区:小型车300元/月。实行车位不固定、不预留的资源利用优先原则,由停车经营管理单位与业主以合同形式明确。

附件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场类型

车辆

类型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首时段

2小时内

(元/2小时)

后时段

日最高

收费

(元)

首时段

3小时内

(元/3小时)

后时段

日最高

收费

(元)

白  天

夜  间

白  天

夜  间

地面
停车场

小型车

5

2元/

1小时

1.5元/

2小时

25

5

1元/

1小时

1元/

3小时

15

地下停车场

小型车

4

1元/

1小时

1.5元/

2小时

18

4

1元/

2小时

1元/

3小时

10

备注:

1.白天收费时段为8:00-20:00,夜间收费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时收费。

2.设置免费停放时间:停车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含半小时),免收停车费。当临时停放时间超过半小时,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间)。

3.首时段后,各收费时段不足1个收费时段的按1个收费时段收费。

4.小型车是指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客车、车长小于6米或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货车、机动三轮车。

5.大型车是指除小型车以外的车型。大型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2倍。

6.公共停车场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费,一类地区:小型车300元/月,二类地区:小型车240元/月。实行车位不固定、不预留的资源利用优先原则,由停车经营管理单位与业主以合同形式明确。

7.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不适用以上标准。

8.此收费标准适用于国有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不得上浮,下浮不限。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可参照同区域停车场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30%。

附件3

火车站综合客运枢纽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

小型车

0-4小时(含)

5元/车·次

4-8小时(含)

10元/车·次

8-12小时(含)

15元/车·次

12-24小时(含)

20元/车·次

备注:

1.停车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含)的免收停车费,当临时停放时间超过半小时,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时收费。

2.小型车是指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客车、车长小于6米或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货车、机动三轮车。

3.大型车是指除小型车以外的车型。大型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2倍。

4.如有实行长期协议停放的,可根据供需情况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包月计费方式。

5.原《关于县火车站综合客运枢纽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2017〕136号)停止执行。


附件4

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单位

基本

情况

申请单位

名  称

申请单位

地  址

申请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单位

名  称

经营单位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价格诚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停车设施

名  称

停车设施

地  址

计费类型(打:“√”)     计时收费(  )    计次收费(   )   包月收费(   )

备案

收费

标准

停车

设施

类型

区域

类别

收费标准

发改

部门

受理

意见

备案登记号: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适用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费备案。

   2.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停车管理”等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停车设施相关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停车设施泊位平面图1份;

   (4)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5)委托他方管理的,提供相关批准授权委托手续;

   (6)书面申请书1份 ;

   (7)价格信用承诺书;

   (8)价格公示样牌等。


附件5

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定价方式:

区域类别:

车  型

收费标准

小型车

大型车

经营管理单位:

联系电话:

举报电话:12315

监制单位: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明:

一、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时间、免费及优惠政策。

二、机动车分类说明。

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规〔2022〕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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