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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教体局 发布时间:2019-12-03 字体:[ ]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28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社厅关于下达2019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学前、义教、普高、中职)的通知》(苏财教〔2019〕77号)、《中共海安县委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双六双帮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海委发〔2016〕11号)、《海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海教发〔2019〕35号)的精神,现将2019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标(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对象为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以上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其他困难家庭子女(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认定为比较困难或一般困难)。

建档立卡、低保等特别困难学生及残疾学生的确认,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义务教育学籍库、扶贫办建档立卡库、民政局低保库等进行大数据比对,并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建档立卡、低保等特别困难学生及残疾学生信息进行比对,将比对出的困难学生信息由各义务教育学校核对(各义务教育学校结合学生家长申报,已比对出的建档立卡、低保等特别困难学生及残疾学生不需提供证明材料)。各义务教育学校核对后报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经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审核后盖章认定(建档立卡、低保等特别困难学生及残疾学生明细见附件2)。

二、资助标准及比例

资助标准为:建档立卡、低保等特别困难学生,小学每生750元、初中每生10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每生500元、初中每生625元。发放比例为学校非寄宿生总数的8%,寄宿生总数的25%,结合各学校认定的困难学生数,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学校、黄桥老区学校、特教学校适当倾斜。

三、办理程序

1.学校告知。学校将《海安市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暨告家长书》发放给学生及其家长,通过家长会、校园网、宣传栏、网络移动终端等渠道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告知学生家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家长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

2.学生或家长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长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对学生、家长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评审,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在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报《海安市2019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阳光扶贫监管系统”模板表(样表见海安学生资助群文件),报教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表报至邮箱670382780qq.com,模板表不需报纸质表),学校同时将受助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将《申请表》等相关资助资料按学期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资助档案。

四、补助经费发放

各义务教育学校在生活补助经费下达后,要及时打卡发放到困难学生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生活补助经费抵顶收费和抵扣欠款。

五、工作实施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做好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工作。

各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制定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专人负责。学校要建立严格规则的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2.切实加强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各学校要切实做好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市财政局和教体局等相关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海安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