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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学前教育2019年秋季学期低收入家庭和残疾儿童免除保教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指标的通知

来源: 海安教体局 发布时间:2019-12-03 字体:[ ]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44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社厅关于下达2019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学前、义教、普高、中职)的通知》(苏财教〔2019〕77号)、《中共海安县委 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双六双帮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海委发〔2016〕11号)、《海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海教发〔2019〕35号)的精神,现将2019年秋季学期低收入家庭和残疾儿童免除保教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指标(见附件1、2)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保教费和政府资助范围及标准

1.免除保教费对象及标准

免除保教费对象为学前教育低收入家庭儿童(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和残疾儿童。各幼儿园不得向符合免除保教费条件的学前教育儿童收取保教费。

其中建档立卡、低保等特别困难学生及残疾学生的确认,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前教育学籍库、扶贫办建档立卡库、民政局低保库等进行大数据比对,并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建档立卡、低保等特别困难学生及残疾学生信息进行比对,将比对出的困难学生信息由各幼儿园核对(各幼儿园结合学生家长申报,已比对出的建档立卡、低保等特别困难学生及残疾学生不需提供证明材料)。各幼儿园核对后报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经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审核后盖章认定(建档立卡、低保等特别困难学生及残疾学生明细见附件3)。

免除保教费标准按2019年秋季学期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执行,由市财政按照免除保教费人数和标准补助各幼儿园。

2.政府资助范围及标准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指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以上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其他困难家庭子女(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认定为比较困难或一般困难)。

资助比例以2019-2020学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为依据,平均资助比例按在园儿童总数10%核定,结合各幼儿园认定的困难学生数,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黄桥老区幼儿园适当倾斜。其中建档立卡、低保等特别困难学前教育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前教育儿童为平均每生每学期500元。

二、政府资助申请办理程序

1.幼儿园告知。幼儿园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事项,向监护人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儿童资助政策。

2.监护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由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3.幼儿园认定。幼儿园认定小组根据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儿童进行遴选、评审,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在困难儿童认定工作中,应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严禁让儿童家长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幼儿园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儿童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填报《海安市2019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儿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阳光扶贫监管系统”模板表(样表见海安学生资助群文件),报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表报至邮箱670382780qq.com,模板表不需报纸质表),学校同时将受助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将《申请表》等相关资助资料按学期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资助档案。

三、政府资助经费发放

各幼儿园在政府资助经费下达后,要及时打卡发放到监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资助经费抵顶收费和抵扣欠款。

四、工作实施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做好政府资助经费工作。

各幼儿园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制定免除保教费和政府资助经费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专人负责。幼儿园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2.切实加强政府资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免除保教费和政府资助经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市财政局和教体局等相关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海安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