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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19-12-12 字体:[ ]

各照护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安市长期照护保险操作规程》(海医保发〔2019〕36号)精神,借鉴南通市区等地实施长期照护保险经办管理做法,结合本地对照护服务机构(含居家照护服务机构,下同)申请医保定点经办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为使我市长期照护保险政策尽快落地,缩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经办周期,2019年度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定点材料受理截止时间2019年12月18日17:00。

二、为促进居家上门服务尽快达到一定规模,根据《海安市长期照护保险操作规程》(海医保发〔2019〕36号)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对2019年在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的居家照护服务机构正常开展服务时间不作要求。

三、根据我市照护保险服务需要,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开展照护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工作。

(一)我市长期照护保险实施初期,失能、失智人员照护服务需求,参照南通市区近几年照护服务情况及我市参保人数匡算。

(二)2019年度我市定点照护保险机构数量,根据照护服务需求,结合南通市区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情况等进行合理规划。

(三)根据照护机构申请情况,如符合条件的照护服务机构小于等于规划数,则具备条件的机构按经办程序纳入定点管理;如符合条件的照护保险机构超过规划数,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各申请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将不超过规划数的机构按经办程序纳入定点管理。

为创造公平、良好的照护保险服务发展环境,促进照护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推动照护机构为我市失能、失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照护服务,将申请机构照护服务能力等纳入综合评分指标。

四、建立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准入、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考核及照护保险违规服务行为处理等做好定点照护机构退出工作。

海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