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精神,海安市根据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除《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金融、税务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外,海安市辖区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由海安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二、海安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以海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原则上不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四、海安市人民政府集中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复议文书,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海安市司法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统一负责本辖区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受理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联系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联系电话:0513-81861613)
六、海安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日视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七、试点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原规定办理。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