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地F[2021]2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安市2021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海安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你市呈报的(海)地呈字[2020]第2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安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位于大公镇王院村的3.6386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3.16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大公镇王院村的0.057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6964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6386公顷。
二、同意海安市的补充耕地方案。请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2021年6月23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021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