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380210/2022-02107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发〔2022〕31号
成文日期: 2022-05-05 发布日期: 2022-05-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5-1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省、市系列政策精神,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为市场主体“减负”、为经济发展“蓄能”、为营商环境“聚势”,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2.积极组织工业企业“智改数转”工作,对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对3A贯标及获得其他省级平台称号的奖励20万元。精准匹配企业需求,邀请行业领先“智改数转”诊断服务商,分行业、分层次,深入工位、产线、车间一线,年内至少为180家企业提供“入驻式”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力争有更多项目纳入省项目库,享受省专项资金补助。

3.认真落实公交和长途客运、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

5.继续实施阶段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类行业的留抵退税快速直达,鼓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给予信贷配套支持。

6.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对纳税人申请的困难性减免税进行审批确认。

7.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精算管理,在留足基金备付期、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基础上,合理安排促就业、防失业支出。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取得证书,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鼓励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及时兑付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8.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允许具备条件的地方再拿出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工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贴。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9.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仍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对吸纳应届及离校2年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不超过1年的补贴。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村、社区紧急开发一批不超过6个月的卫生防疫临时公益性岗位,协助环境保洁消杀、交通要道值守、核酸检测服务、防疫物资对接、防疫风险排查等与疫情防控有关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0.完善三级用工服务专员工作机制,升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全面提高招聘求职服务水平。强化人力资源保障,挖掘打造10个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基地。推出服务企业用工奖补政策,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基地、高职院校输送市外劳动力以及工业企业自主招聘市外人员给予财政补贴。

11.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南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发放社保补贴。鼓励法定劳动年龄段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12.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尽快将涉企专项资金分配下达使用单位。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3.争取更多的再贷款再贴现资金,确保全年不少于4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政策资金投向海安。做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接续转换,指导地方法人银行运用政策性资金,精准支持市内涉农、小微企业。推动“苏科贷”“科创贷”增加合作银行机构增加至10家以上,当年“苏科贷”投放规模不少于2.5亿元;推动投放信用贷、首贷,当年新增量占全部贷款增量占比分别不低于9%和13%;推动“小微贷”产品扩围增效,其中省、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小微贷”投放规模3亿元。继续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开展“见贷即保”无抵押融资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型金融支持。

14.引导银行机构继续向实体经济让利,开展银行业助企纾困“春风行动”,加强对企业融资成本的监测,确保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同期LPR、银行机构办理的票据贴现利率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给予全额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加大对银行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将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开户手续费、银行账户服务收费、转账汇款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费等“减费让利”政策落实到位。推动融资担保机构着力降低担保收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为1%及以下。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小微贷”业务拓展,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免担保、无抵押、免收费且利率不超过LPR+100个基点的融资担保。

15.加大长三角产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广,鼓励更多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上下游小微企业入驻平台并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在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基础上,加快推动预付账款融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对接我市十八条产业链以及十大重点专业园区,积极扩大供应链金融的影响力和集聚力。鼓励保理公司加大业务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保理融资。引导发债主体合理配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等品种,全面优化债务结构。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市内优质企业通过发行外债获得融资。

16.引导银行机构通过调整绩效考核办法、优化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全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稳步增长。鼓励银行机构进一步放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贷准入门槛,缩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放款周期,提高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比例,并辅以优惠利率。推动惠业转贷公司严格执行低收费转贷标准,扩大转贷业务面,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转贷业务。支持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贷款。督促金融机构落实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政策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防控、缓释、化解相关风险。

17.通过探索延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争创农村宅基地抵押试点等方式,全面加大对来海创新创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个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聚焦主责主业,持续增强农业保险广度和深度。增强“银政企”协调联动作用,分区镇、分板块组织开展线下银政企融资对接活动,全面摸排企业情况,着力打破信息孤岛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继续推动企业接入省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增加企业线上融资规模。

三、加大清费减负支持力度

18.对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包括供销社、工会、人防等部门对外出租的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2022年3月-5月)租金。对动态升级管理区域范围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减免3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免除1个月租金;对2022年新承租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缴4个月租金。承租方已支付免租期间房租的,所退款项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由原收款方退款到承租户账户;承租方未支付免租期间房租的,在缴纳租金时直接抵扣。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19.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健全完善工会经费收缴台账,规范操作流程,及时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20.鼓励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并推广适合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现阶段对旅游、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视讯、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等服务。

21.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疫情期间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

22.持续排查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主管部门对已过建设期仍未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加快验收,对达到单项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3.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委托业务提供“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安排检验检测、第一时间发放检验报告书。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校准费用,按其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24.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行动,强化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水电气、商业银行等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执法,督促价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大重点行业支持力度

25.加大对入驻我市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筑业企业的授信力度,对已进驻平台的建筑业企业的授信额度不低于2021年度最高额度。由政府组织的装配式建筑实操技能培训、开工前培训、岗位技能等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

26.对因动态升级管理要求停业的民办幼儿园、在卫健委备案的托育机构,根据通告要求的停业天数,按实际入园幼儿数、收托数予以适当临时补贴。

27.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蔬菜、畜禽等农产品,将海安本地特色农产品作为职工节假日福利物资选择方案之一。鼓励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入驻平台销售,进一步推进本地优质农产品直供社区“寻味海安”项目,大力推广“寻味海安”平台的使用,扩大生鲜驿站规模和数量,增加寻味海安平台交易额。

28.提升城市“烟火气”,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强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促进餐饮业发展。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各保险机构为餐饮业市场主体开辟停业险。

29.组织申报省级文旅产业发展资金、旅游景区提质扩容扶持资金、省级旅游产业基金贷款贴息。

30.拓展汽车客运站功能,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会展、贸易金融、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并打造公交枢纽服务中心。

31.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等领域保证金保函全覆盖。继续执行《海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函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引导鼓励开发企业与监管商业银行通过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方式,提高预售资金存款利率水平。创新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探索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保证金试点工作。

32.完善商业体系,加快建设社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构建多层次新兴消费商圈。引导鼓励本地汽车销售企业加大新能源汽车销售比例,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对农村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企业让利、降低首付比例等优惠政策。鼓励绿色智能家电下乡。

33.加快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组织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申报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享受定额补助。

34.免收数字电视服务费。免收酒店宾馆(隔离酒店除外)2022年第二季度的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

35.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

五、加大外贸企业支持力度

36.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境内外展会(含线上展)。积极组织企业参加“江苏优品·畅行全球”“苏新服务·智惠全球”“品牌产品丝路行”和“南通名品海外行”等各类重点境外展和对接会,举办“海安名品境外展”。

37.继续对海安发往东盟等境外地区国际班列给予铁路运输业务补助,对凤山港的运营企业以及在凤山港开展业务的干支线船公司、货代企业以及收发货企业进行政策扶持。鼓励港口企业与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国际货代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对在我市现有港口始发的外贸集装箱给予补助。鼓励港口企业与国内航运骨干企业合作,对开辟的内贸新航线给予航次补助,对利用我市现有港口从事集装箱国内业务的给予补助。

38.参照《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22〕15号),采用拨改投、奖改投等市场化方式,在当年奖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中,优选一些企业将部分奖励资金注入“科创投”基金,投资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点外贸企业。帮助企业出口转内销,对入驻大型电商平台(京东、天猫等)且有实绩的外贸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在商务切块资金中优先安排。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对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企业,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39.继续推行海安市出口信保统保平台,放宽参保企业门槛,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搭建海外资信服务平台,通过专业资信报告、采购商名录,帮助企业及时掌握海外买方资信和国际市场风险动态。对出险企业给予赔付基数10%的补助,同一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自费投保企业(新企业以500万美元为基数),年度同比出口额每增长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保费补助、同一企业不超过50万元。

40.广泛开展RCEP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为企业及时提供签发RCEP等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服务,协助企业与南通贸促会做好衔接,加快货物暂准进口通关(ATA)单证册、国际商事证明书和代办领事认证的办理流程。

六、加大应对价格上涨支持力度

41.规范大宗商品价格监测数据采集,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有力维护市场稳定、价格稳定和社会稳定大局。开展有关行业垄断行为告诫会,督促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相互串通、联手涨价。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资本炒作、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十八条产业链依托行业商会定期发布集体议价、集中采购、资源配组等。

42.对在商贸物流产业园新获批的期货交割仓库(品种)以及各期货交割库开展期货现货交易业务的企业,可享受期货业务获批奖励、注册仓单补助、现货交易补助政策。

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43.综合运用履约保证金保险、小微企业报价10%扣除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继续执行政府采购资金预付款政策,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配合完善“苏采云”信息化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推动“政采贷”扩面增量,推广应用“政采贷”线上融资系统,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

八、加大政务服务支持力度

44.在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合同明确可以分割或不得分割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合同未明确的,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经资源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进行分幢登记(办公及附属用房不得单独登记)。未经批准,分割登记的高标准厂房不得单独转让。“适时做好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更新”。持续推动化解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企业取得更多的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抵押物,有效破解抵押难问题、适度提高融资授信额度。

45.放宽“住改商”政策,简化办理流程。不动产涉及规划用途变更的,须经依法审批后办理。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予以豁免登记。

46.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47.进一步提升“一站式”办理水电气报装业务,推进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系统与工改系统对接,实现报装系统与工改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联合办理。推行“互联网+”线上水气报装业务,通过智慧水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途径,减少用户跑腿次数。规范水气报装收费,不收取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以外的工程设施配套建设费。

48.继续推广“全电共享”电力设备租赁暖企服务,扩大服务范围到临时用电、能效服务等领域。降低电力接入成本,对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按照“政企共担”原则完成电力接入。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线电气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线。全市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降低用户内部电气投入。

49.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大行政指导工作力度,推行柔性执法,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程度和及时改正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架构,按照竞合去重的原则,在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行跨部门联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探索“信用+双随机”融合监管模式,对一般类市场主体实施信用风险分级监管,增加风险评级较差市场主体抽查检查频次,适当降低守信市场主体抽查检查频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探索推进远程管控、移动监管、预警提示,实现对企业检查“非必要不现场”,做到无事不扰。

50.深化“万所联万会”工作机制,统筹调度律师行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常态化开展免费法治体检,企业合规课堂,在线法律问题解答,探索实施小微企业法律援助,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建设。组建建筑业法律服务团队,为建筑企业提供合同审查、法律体检、法律顾问、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持续推行公证涉企“绿色通道”,优化升级面向企业的公证服务。进一步推广“苏解纷”线上调解平台,为个体经营户、小微企业调解提供便利。

51.整合海安“政策通”平台,充分发挥平台的信息资源汇聚、政策宣传解读和管理兑现服务功能,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落地见效,实现线上线下联动。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按照“免申即享”“网申捷享”“代办直达”等方式,除有特殊要求的资金外,实现财政奖补、减税降费等快速审核、快速拨付、便捷享受。

52.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全面推进“制度化管理、实时化监控、自动化阻隔、现代化救援”四项举措,不断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全力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九、加大项目投资保障支持力度

53.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按月细化投资计划,狠抓工程进度,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扩大有效投资的支撑和牵引作用。进一步健全重大项目服务推进制度,对重特大项目实行专班跟进、全程帮办。

54.加强项目资金和要素保障,积极争取和运用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扩大投资基本盘。对列入2022年省级和市级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应保尽保。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和省、南通市出台同类的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标注“*”的为牵头责任单位。各单位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市政府办将适时就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图解: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