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380210/2018-000179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县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18〕29号
成文日期: 2018-03-17 发布日期: 2018-03-1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关于支持商贸物流产业园功能平台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县政府关于支持商贸物流产业园功能平台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来源: 海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3-18 累计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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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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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海安商贸物流产业园保税物流、期货交割、铁路运输、内河集装箱业务加快发展,不断提升物流园核心功能优势,打造全省区域性物流中心,有效推动我县枢纽·物流·产业三大优势转换,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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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发展保税物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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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政策适用于海安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管理运营企业以及入驻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保税业务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和物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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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驻企业经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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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物流企业和知名品牌代理商入驻保税物流中心经营日用品、农产品、食品等专项易耗商品,对年入库进出口额按0.12 /美元给予奖励。对生产性物资年入库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入库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日用品、农产品、食品类或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生产性物资且保税物流中心内同类企业中排名第一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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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驻企业运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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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转运到保税物流中心报关,给予400/票的报关补助;对从上海港、洋山港、太仓港、张家港转运到保税物流中心的,分别给予1500/标箱、1500/标箱、1000/标箱、800/标箱的运输补助。鼓励发展冷链物流业务,入驻企业进口冷链运输货物从各口岸转运到保税物流中心的,在上述运输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500/标箱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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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驻企业仓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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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保税物流中心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企业,租用普通仓库、冷库每1000平方米实现年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或全年三分之一以上天数仓容利用率达60%以上,3年内仓库、冷库租金实行先缴后奖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租用堆场协议利用率60%以上的,前3年实行租金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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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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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驻在保税物流中心的跨境电商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30元或3000单的,按照海关实际放行的包裹数量给予5.2/单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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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鼓励金融机构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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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备结售汇功能的银行,在保税物流中心内设置金融网点给予一次性入驻补助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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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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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组织或其它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主体,可按一企一策给予专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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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发展期货交割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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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政策适用于入驻海安商贸物流产业园内成功获批期货交割仓库(品种)以及在海安商贸物流产业园各期货交割库内开展期货交割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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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货业务获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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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获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批准设立的各类产品期货指定交割仓库,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50万元。对当年新获批增加的期货交割品种,根据申报难易程度以及与我县产业结合度,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1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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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货贴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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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海安商贸物流产业园内各期货交割库开展期货业务的企业,远期期货的价格低于近期期货的价格,按其差额的40%给予期货贴水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3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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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发展铁路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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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政策适用于在海安铁路新货场开展铁路运输业务的铁路货代企业、制造企业及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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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铁路集装箱业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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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物出口中亚、中欧的企业,以铁路运输方式从海安县站新货场始发的,按2000/标箱给予补助,重点运输产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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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铁路散货业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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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铁路散货以海安县站新货场始发且年铁路货运总费用超过5万元的企业,按总运费10%予以补助,海安本土企业按总运费的15%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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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宗商品到达量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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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期货交割培育期内,大宗商品供应商和贸易商在海安商贸物流产业园内交割库开展现货贸易,按照到达量和发货量予以补助:上游原料企业发货入库达1万吨的,补助2/吨;贸易商在海安商贸物流产业园注册并在海安开展现货贸易的,提货总量达1万吨的,补助2/吨;提货总量达3万吨的,补助4/吨;提货总量达5万吨的,补助6/吨;提货总量达8万吨的,补助8/吨;提货总量达10万吨以上的,补助10/吨。为促进总部型贸易商向实体性贸易商转型,凡总部型企业在海安商贸物流产业园形成开票销售,按照销售规模,采取一企一策的补助政策,总体上不突破甘肃三家国企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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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扶持发展内河集装箱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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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政策适用于海安凤山港运营公司以及在凤山港开展业务的干线船公司、支线船公司、货代公司、本土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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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营公司经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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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凤山港运营公司,按照年完成重箱集装箱吞吐量给予经营补助,其中重箱5000标箱及以下补助125/标箱,重箱5000标箱以上补助150/标箱(货重20/标箱以上为重箱,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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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线船公司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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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线船公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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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海安开展业务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和内贸集装箱班轮公司,且在海安凤山港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年运营箱量达到3000标箱的干线船公司给予财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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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海安凤山港开展外贸集装箱业务奖励100万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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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贸集装箱班轮公司在海安凤山港开展内贸集装箱业务奖励80万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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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线集装箱船公司给予的财政奖励实行三年期奖励办法,即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时间以航线正常运行满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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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贸干线船公司从凤山港发出的外贸集装箱按小箱400元、大箱600元的标准给予调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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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海安凤山港年吞吐箱量达到3000标箱及以上的内、外贸干线船公司,奖励重箱120/标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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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占比达60%(含60%)认定为外贸性质,低于60%认定为内贸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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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线驳船公司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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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线驳船公司进(出)海安凤山港满足1航次/3天的,给予12000/航次的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每季度结算一次,未达航次要求当期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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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代公司经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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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海安凤山港开展业务的船运货代公司(非央企国企货代公司需在海安注册纳税)给予经营补助,其中年进出海安凤山港重箱量达到5000标箱及以下的补助50/标箱;5000标箱以上重箱再补助80/标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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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土制造企业运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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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凤山港运输且水上运费超过5万元的本土制造企业,按水上运费1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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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政策意见执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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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财政设立海安商贸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保税物流、期货交割、铁路运输、内河集装箱业务拓展,资金来源在前四项平台入驻企业形成的地方税收留成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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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政策意见暂定执行至2018年底,原海政发〔201615号停止执行。此政策由海安商贸物流产业园负责审核把关,确保享受政策项目的真实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兑现,每季度报县服务业办、财政局备案。年末县服务业办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对补助奖励兑现情况进行联合审计,同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对本政策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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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政策意见自201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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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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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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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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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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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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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税物流中心入驻企业进出口额:企业进出口额以海安海关提供的企业实际进出口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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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货贴水:在期货市场上,如果远期期货的价格低于近期期货的价格,则基差为正数,这种情况称为“期货贴水”。对远期期货价格低于近期期货价格的差价进行补贴称为“期货贴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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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箱:为国际标准箱单位,以20英尺长的集装箱为1个标箱,用来表示集装箱的容量,其他规格(40英尺长、45英尺长等)的集装箱按20英尺长集装箱折算标箱,如40英尺长的集装箱为2个标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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