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380210/2013-01922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通知
发布机构: 海安 文号: 海政办发〔2013〕78号
成文日期: 2013-05-11 发布日期: 2013-05-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2013年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2013年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海安 发布时间:2013-05-1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2013年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1日

海安县2013年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

考核办法

为深入推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打造生态旅游新区,提升旅游产业发展水平,特制订2013争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考核办法。

一、工作目标

围绕“十二五”期间建成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目标,全面推进创建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为旅游产业的加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考核对象

各区镇、县级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为基础工作、重点工作、交办工作三大项,总分100分。基础工作主要考核创建机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资料完善等方面,共25分;重点工作主要考核工作方案、工作推进、参与活动等方面,共65分;交办工作主要考核各部门完成县创优领导组及其办公室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共10分。考核得分折算计入县级机关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得分(详见附件1)。

四、总体要求

1.县创优办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继续加强日常巡查和舆论监督,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2.县级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全局意识,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项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相关职能部门还要加强对相关区镇及单位创建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3.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运用专题、专栏等多种形式,宣传造势、营造氛围、表扬先进。

附件:1.海安县2013年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考核细则

2.海安县2013年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责任部门及区镇共性工作

3.海安县2013年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责任部门个性工作

附件1:

海安县2013年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考核细则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办法


自查

得分


考核


得分



基础

工作

(25分)


完善单位创建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创建工作经费(5分)。


无创建工作机构扣1.5分,未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扣1.5分,创建工作经费不落实扣2分。




年度召开创建工作会议不少于3次,专题部署部门创建工作(6分)。


每少召开1次创建工作会议扣2分,扣完为止。




年度报送创优信息不少于4篇(4分)。


报送创优信息每少1篇扣1分,扣完为止。




按照创建工作要求,完善相关台账资料(10分)。


根据创建台账资料质量视情得分。





重点

工作

(65分)


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10分)。


无创建工作总体方案扣5分,无年度创建计划扣5分,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创建计划不全面分别扣2-3分。




按照县创建工作总体要求序时推进各项工作(45分)。


根据创建工作推进情况视情得分。




按要求参加县创优领导组和创优办组织的各项活动(10分)。


未按规定参加活动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交办

工作

(10分)


完成县创优领导组和创优办交办的其他工作(10分)。


未根据工作要求完成交办工作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附件2:

海安县2013年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责任部门及区镇共性工作

1.成立创建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创建工作经费。

2.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召开创建工作会议不少于3次,专题部署创建工作,年度报送创优信息不少于4篇。

3.按要求参加县创优领导组和创优办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照创建工作要求,完善相关台账资料。

5.完成县创优领导组和创优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3:

海安县2013年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责任部门个性工作

(一)县政府办公室

1.组织召开年度全县旅游工作会议,对旅游业发展进行专题部署。

2.修订完善旅游业发展配套政策。

3.牵头督查重点旅游项目推进

(二)县委宣传部

1.指导海安广播电视台、海安时报、海安门户网等新闻媒体开设固定旅游宣传栏目,负责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进程中重大宣传工作的协调和部署。

2.牵头组织旅游行业积极开展精神文明系列创建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3.重点做好以“河豚之乡,休闲海安”为主题的海安城市形象及旅游口号宣传推广活动。

(三)县旅游局

1.按照旅游业发展规划,积极组织旅游项目招商,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建设。中洋河豚庄园、水韵里下河旅游养生目的地、青墩遗址公园、凤山风景区、白甸乡村旅游示范区建设有明显形象进展。

2.通过多种促销手段,广泛开展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有效巩固目标市场,增加旅游收入。

3.以“河豚之乡,休闲海安”为主题做好旅游宣传推介,将“中国海安河豚节”精心打造培育成知名旅游节庆品牌,每季度组织旅游专题推介活动不少于1次。

4.全年接待游客20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40亿元,旅游项目投入20亿元。新增星级酒店3家,保有24家;新增绿色饭店1家,保有7家;新增旅行社2家,保有16家;新增A级景区2家(3A级不少于1家),A级景区保有量13家;创建省四星级乡村旅游点1个,省级自驾游基地1个。

5.积极开发特色鲜明的旅游产品,不断丰富旅游精品线路。加强“二日游”旅游产品的培育与管理。

6.规范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设立面向公众的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监督旅行社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7.负责创优办日常工作,做好创优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督查考评。

(四)县发改委

将旅游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旅游业发展,与旅游局共同做好旅游项目的审核、立项、审批和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的申报工作;打造1条以上成熟的省级以上工业旅游线路。

(五)县财政局

制定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投资、融资等财政政策和旅游事业发展优惠政策;建立旅游市场宣传促销经费、旅游专项奖励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河豚节等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经费有保障。

(六)县住建局(规划局)

1.按照县域总体规划,审定旅游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建设规划;加强县城区绿化、美化、亮化工作,加强园林城市建设,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

2.完善县城休闲设施,其主要休闲功能区设施完好、服务规范、项目丰富;规划确定本县风格独特、具有游览价值的街区,并按照相关法规加以保护。

3.与旅游局配合做好旅游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工作。

4.规划建设有可以容纳200人以上、具有同声传译系统的国际会议中心和8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场馆。

5.城市主要道路有中英文对照交通指示牌,在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点)的道路上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七)县交运局

1.将全县所有国家A旅游景区(点)、省乡村旅游点列为公交车停靠点;规范出租车、公交车运营管理,满足游客出行需求;配合相关部门在火车站、汽车站等游客集散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2.与公安交警及旅游安监等执法部门协同加强旅游车辆管理,确保旅游营运车辆手续齐全,车况良好,安全运行。

3.启动新204国道至水韵里下河项目区连接线建设。

(八)县城管局

1.加强垃圾处置,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

2.加强市容市貌和主要旅游景区(点)环境整治,确保无乱张贴小广告,无垃圾积存,无占街摆摊,无乱扔杂物与随地吐痰,县城区及通往景区(点)的城郊接合部无卫生死角。

3.拆除城市违章建筑,清理违章广告牌,营造良好城市环境。

4.用霓虹灯或彩灯装饰部分街区和游览点,利用城区所有电子显示屏宣传“河豚之乡,休闲海安”城市名片。

5.加强县城区和旅游景区(点)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确保无秽物、无异味,并满足游客需要。

6.在景区(点)、旅游定点购物点或周边设置旅游车辆专属停车位,并能满足需要。

(九)县文广新局

1.经常举办各种展览或文化交流活动,突出特色,成效显著。

2.城市有1处以上固定场所常年在晚间为国内外旅游者演出,有1处以上能为旅游团队提供文艺表演的演艺餐厅,有1处以上旅游景区(点)能定时开展文艺表演。

3.有固定接待旅游团队的民族文娱表演和参观项目,星级饭店普遍有比较丰富的晚间娱乐活动。

4.大力开展文化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开展内容健康的旅游文化娱乐活动,严禁黄赌毒。

5.在海安广播电视台开办固定的旅游栏目。

6.韩国钧故居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

(十)县新闻信息中心

设置海安旅游宣传专刊,每月至少一期,每期不少于4版。

(十一)县环保局

组织旅游景区(点)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开展城市环境污染专项治理,确保城市建成区噪声平均值小于58分贝,城市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大于90%,城市饮用水质达标率大于95%。指导绿色宾馆创建工作。

(十二)县卫生局

按照食品卫生有关标准,加强星级饭店、旅游定点饭店、农家乐餐饮卫生管理和服务;在主要旅游景区(点)设立医疗救护点,公布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做好紧急救援工作;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动员各方力量整治旅游环境。

(十三)县商务局

开发建设具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餐饮风味的餐饮街区,在旅游者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符合卫生标准的快餐店;加强地方特色旅游商品的开发,建设集研制、生产、销售多功能于一体的旅游商品生产基地。建立方便旅游者购物的步行商业街区。

(十四)县公安局

建立健全城市安全巡逻制度,积极创建平安海安;在旅游区(点)和游客集中场所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为游客提供安全保证;加强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等人员集聚场所的管理,确保安全,严禁“黄、赌、毒”;与交通、旅游、安监部门加强旅游车辆管理。

(十五)县安监局

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旅游景区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严格执行旅游安全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设立城市紧急救援机构,公布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做好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同公安、旅游交通做好旅游车辆安全管理;牵头对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十六)县职教中心

开设旅游专业班或专业课程,对旅游从业人员提供英语、普通话、业务技能等培训教育;与高等院校旅游院系开展合作办学,开办旅游专业。

(十七)县教育局(体育局)

协同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创建修订旅游线路和体育旅游产品。

(十八)县统计局

建立旅游数据库,定期公布旅游业总收入占本县GDP比例、旅游业总收入、旅游外汇收入等统计数据;开展旅游业专项统计工作,开展抽样调查,有完整科学的旅游统计数据、抽样调查数据。

(十九)县人社局

协同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竞赛工作;加大旅游专业人才引进;联合开办旅游职业教育专业;监督旅游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十)县民政局

规范旅游景区(点)及城市道路名称,建立统一标识;大力开展城市低收入人群救助活动,完善救助站建设,确保县城区和旅游景区(点)无乞讨现象;开展民政系统A级景区提档升级。

(二十一)县农委

加强观光休闲农业的建设,推进乡村旅游的发展。打造1个以上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二十二)县国土局

保障全县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

(二十三)县编办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健全,职责明确,有“三定方案”;建立专职旅游执法机构和旅游质量监督机构,保证人员适应工作需要。

(二十四)县民宗局

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的经营管理,打造1条宗教旅游线路。

(二十五)县物价局

制定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并得到落实;规范建立景区(点)、乡村旅游点收费机制;加强旅游合同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加强旅游行业执行国家物价法规情况的监管,确保无价格欺诈行为。

(二十六)县档案局

按照国家旅游局“创优”标准,收集、整理、归档年度“创优”资料。

(二十七)县总工会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的工会组织,组织各级工会积极参与“创优”工作;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爱岗敬业活动,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并且成效显著;建立健全旅游景区(点)的工会组织,组织各级工会积极参与“创优”工作;支持旅游行业开展技能大赛。

(二十八)团县委

在旅游行业中普遍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并且成效显著;在城市重大活动和旅游节庆活动中,组织志愿者奉献爱心,助人为乐。

(二十九)县妇联

在旅游行业中积极开展“巾帼示范岗”、“巾帼建功标兵”创建活动,并且成效显著。

(三十)县质监局

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旅游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我县旅游业各类标准;指导旅游企业开展服务质量资质认证;协同相关部门加强旅游景区(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

(三十一)县工商局

规范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协同旅游相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杜绝价格欺诈、强卖强买、胁迫消费等违法行为;整顿旅游市场广告;组织开展诚信旅游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牵头取消旅游非法营业点。

(三十二)县人行

在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设置外币兑换点,且符合《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中的关于外币兑换的有关规定;有当日外汇牌价公告,营业时间在18小时以上。

(三十三)县供电公司

配合住建部门搞好城市“美化、亮化”工作,保障旅游经营单位的用电需求。

(三十四)县电信局

在城区主要街区设置公用电话亭,经常性开展维护;在各旅游景区(点)开通国际、国内程控电话业务,为游客提供优质通信服务。开设“河豚之乡,休闲海安”公益宣传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