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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文号: 海政办发〔2011〕30号
成文日期: 2011-01-27 发布日期: 2011-01-27 有效性: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韵里下河旅游目的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海政办发〔2011〕30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韵里下河旅游目的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海政办发〔2011〕30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1-27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1〕30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水韵里下河生态旅游目的地项目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水韵里下河生态旅游目的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水韵里下河生态旅游目的地项目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推进水韵里下河生态旅游目的地项目建设,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开展“两置换”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0〕50号)等文件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水韵里下河生态旅游目的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一、拆迁补偿
(一)拆迁估价机构
根据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依法选定房屋拆迁估价机构。
(二)拆迁评估标准
1.房屋拆迁补助标准详见附件一;
2.附着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合法面积认定
原则上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两证不全的,以建房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违法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是指拆迁计划下达前经有权部门批准,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载明的面积。没有权属证书的,按批准文件或房屋、土地档案记载的面积确定。超过批准文件的证载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没有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足额缴纳各项规费的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不视为合法面积。临时建筑虽有审批文件,如超过审批临时用地期限,未按规定程序续办建房用地手续并缴纳各项规费的,不视为合法面积。
(四)拆迁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订协议,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建安成新价的5%对被拆迁人给予奖励;按期搬迁交房,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建安成新价的5%对被拆迁人再给予奖励。
(五)拆迁搬迁补助
拆迁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依法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对选择住宅异地置换公寓房的,计算两次搬迁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为:店铺50元/㎡、工厂(其它类)70元/㎡、机械类100元/㎡。
(六)拆迁临时安置补助
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6元。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低于180元的按180元支付。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住宅异地置换公寓房的,若现房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期房安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企业停产补助
拆迁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造成正常生产的被拆迁单位停产,根据县劳动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名册,按海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工业企业职工人均月收入标准补助。其中,造成部分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3个月;造成全部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6个月。对非正常生产的企业,或在拆迁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按下岗职工月生活最低保障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
(八)养殖类搬迁补助
1.饲养量200羽以上,肉鸡每只补助1元、蛋鸡每只补助4元、种鸡每只补助10元。
2.饲养苗猪每头补助3元、育肥猪每头补助15元、种猪每头补助30元。
3.养殖5只羊以上的,每只羊补助5元。
(九)拆迁权属
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评估结构内的补偿物一律归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选择有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房屋拆除作业。如被拆除人擅自拆除评估建筑内的补偿物,按照约定在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十)拆迁补偿费结算
实行住宅异地置换公寓房的农户住宅的评估补偿价及补助、奖励与城镇住房置换价在城镇住房交付时一并结算,多退少补。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费在交房后10日内一次性补助结算到位。
二、安置
(一)安置政策
农户安置房一律以公寓房安置,取消单体和连体住宅,鼓励货币安置。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安置。
1.住宅异地置换公寓房。即拆迁农户住房置换城镇统建的多层或高层公寓房。将拆迁农户原有住房按拆迁房屋评估价和调换城镇住房的建设成本价进行结算置换差价,以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调换。置换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和现有人口核定合法占地面积乘2计算合法安置面积,实行跨村、镇(城)公寓置换。凡选择本镇或跨镇规划建设的多层公寓的被拆迁户,按合法的拆迁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
2.货币安置。即通过货币安置发放补偿金。其宅基地使用证由发证机关审核后注销,今后不再享受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和另行安排安置房的权利。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须出具农户本人(户)已有住宅合法证件或已购住宅房屋合同(人均住房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凡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按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0元/㎡的奖励,同时享有原居住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外的权利。
3.老人户安置。①具有单独《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老人户,可作为独立的一户安置一套多层公寓,参照多层公寓安置办法执行。②《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仅有一证,事实上与子女分开单独居住的,参照多层公寓安置办法,照顾安置一套多层公寓。③虽和子女分开单独居住,但没有独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老人户,与子女合并安置或居住。
4.分户安置。在村民拆迁安置中,经审核符合分户条件的拆迁户,可照顾增加多层公寓进行安置,但照顾的多层公寓不享受奖励政策,并按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和现有人口核定合法占地面积乘2计算合法安置面积。
5.孤独户安置。对鳏寡孤独无实力选购安置房又不符合集中供养的,由相关镇政府安排廉租房进行安置。符合集中供养的安排集中供养,政府财政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
(二)安置房价格
拆迁安置房本着低成本安置的原则定价,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民的权利。墩头镇、大公镇公寓安置房的基准价格建议为1280元/㎡,具体由各镇自行确定。
安置房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则(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进行计算。拆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户安置的按该户拆分后各户的合法安置面积)部分享受基准价,不超过20%的面积部分(含20%,下同)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8%,高于20%不超过30%的面积部分(含30%,下同)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30%,超过30%的面积部分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50%。安置房层次差详见附件三。
(三) 安置房建设
农户安置房的建设销售管理按照海政发〔2008〕28文件规定执行。墩头镇、大公镇结合万顷良田工程和连申线改造工程项目拆迁,负责农户安置房的用地和规划建设,用地成本计入建设成本。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
(四)安置房选购办法
安置房选购按公开、公平、公正和先交房者优先的原则进行。即签订拆迁协议顺序与腾空交房顺序两者之和除以2作为最终选房的顺序号(号码相同的以交房先后确定名次)。选房前均须以书面方式公示房源、套型、建筑面积、选房规则等,选房过程须有被拆迁人代表、镇村干部代表、纪检工作人员全程监督,选房后须书面公示选房结果。
(五)安置房权证办理
由大公镇、墩头镇依照土地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的规定,帮助农户代为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县农办负责解释。
 
附件:1. 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2. 附着物补助标准
3. 安置房层次差一览表
 
 
 
 
 
附件1:
类 别
等级
补助标准(元/㎡)
备  注
厂房    及      营业    用房
600
搬迁补助
商店50元/㎡
工厂(其它类)70元/㎡
机械类100元/㎡
500
400
350
钢结构
砖混    结构
560
全现浇
530
成新
1-5年100%
6-10年95%
11-20年90%
21-30年85%
500
470
砖木
结构
390
成新
1-5年100%
6-10年90%
11-20年85%
21-30年80%
350
310
草 房
180
140
披   屋
60
 
室内
装潢
220
 
180
 
130
 
80
 
40
 
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类  别
单 位
补助标准
(元)
备   注
鸡舍、猪圈、厕所(砖瓦结构)
280
按8平方米左右
折算1间
鸡舍、猪圈、厕所(砖土草构)
150
按8平方米左右
折算1间
沼气池
450
 
水  井
260
 
砖砌院墙
50
 
坟  墓
300
 
绿  化
210
树木由户主自行移植或砍伐
经济果木树
40
直径10cm以上,由户主自行移植或砍伐
经济果木树
80
直径20cm以上,由户主自行移植或砍伐
水泥地坪
平方米
25
合水泥混凝土400元/m 3
电话移机
158
有电话的拆迁户
有线电视移动
150
有电视闭路线的拆迁户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100
有太阳能的拆迁户
附件2:
附着物补助标准
 
附件3:
安置房层次差一览表
             房层
         系数
层次
五层楼
六层楼
1
0
0
2
+5%
+5%
3
+8%
+8%
4
+4%
+4%
5
-17%
+2%
6
 
-19%
 
    
 
 
 
 
 
 
 
 
 
 
 
 
 
 
 
 
主题词:拆迁  水韵里下河△  实施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各人民团体。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27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