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380210/2015-000058 分类:
发布机构: 文号: 海政办发〔2015〕115号
成文日期: 2015-06-18 发布日期: 2015-06-18 有效性: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免费公共wifi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免费公共wifi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8 累计次数:20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免费公共wifi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海安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海安县免费公共wifi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免费公共wifi网络正常运营,满足市民无线上网需求,确保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公共wifi网络管理坚持“服务市民、免费使用、实名登记、安全便捷”的原则,由无线网络运营商投资建设,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市民免费使用。

第三条  免费公共wifi网络首期主要覆盖范围包括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社保大厅、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图书馆、档案馆、七战七捷纪念馆、博物馆、体育中心、文化艺术中心、全民活动中心、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公园(海陵公园、东洲公园、北园菊圃、新宁公园)、广场(七星湖生态园月亮广场、明珠城中洋广场、人民广场)等20个公共区域和100辆飞鹤公交汽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无线网络运营商负责免费公共wifi网络建设和日常维护,提供网络账号,并对相关单位公共wifi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能对公共wifi热点使用者溯源,通过登陆手机号能够查到上网人的上下线时间、上网地点、上网时长等信息。能配合相关部门提供用户上网内容审计功能,查询用户外网访问服务记录,为惩治不法网络行为提供证据。在县政府决定临时关闭wifi时,应能够立即关闭wifi通讯信号。

第五条  县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基础设施建设按序时推进。根据县政府决定,结合发展趋势,适时扩大免费wifi网络覆盖范围,以满足广大市民无线上网要求。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第七条  县各相关单位、区镇负责各自辖区联系点内免费公共wifi网络设备供电和设备安全,如有异常情况向县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县供电公司、无线网络运营商等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具体联系点明确如下: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社保大厅、退休职工活动中心;卫计委→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旅游局→旅游集散中心;民政局→七战七捷纪念馆;文广新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艺术中心;档案局→档案馆;教育局→体育中心、全民活动中心;住建局→公园(海陵公园、东洲公园、北园菊圃、新宁公园)、广场(明珠城中洋广场、人民广场);交运局→公交汽车;开发区→七星湖生态园月亮广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住建局、体育局、城管局、交运局、文广新局、档案局等部门配合协调相关区域共同确定具体线路布设、电源、美化等。县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委宣传部互联网新闻中心利用“海安发布”政务微信、微博负责免费公共wifi的日常宣传,负责免费公共wifi网络信息监控,对违反互联网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第九条  县政务信息中心在海安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智慧海安”版块,就项目简介、开放区域、使用方法、开放规定、常见问题及服务热线等作具体说明。

 

第三章  账号使用

第十条  无线网络运营商统一制作免费公共wifi账号使用说明卡,并提供网络覆盖使用提示标识,发放各联系单位和区镇在醒目位置张贴。

第十一条  用户接入满足下列条件:1.单个用户免费时长:2小时/天;2.单个用户免费流量:3G/月;3.用户密码有效期:保留1天;4.用户最大带宽:2M(未来可根据使用需求适当增加带宽);5.接入方式:市民在进入免费公共wifi区域时,如需使用免费公共wifi网络,用智能终端搜索“zhha”免费wifi信号,须终端登陆智慧海安portal页面,输入由平台下发到使用人手机上的验证码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用户在使用无线网络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无线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法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有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共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和开启类似于无线路由器、交换机等非终端设备连接无线网络。

第十四条  无线网有一定的开放性,用户做好计算机或移动终端的安全防护,县政府不承担用户在无线网络中使用网银、第三方支付以及互联网账号泄露等相关网络风险。

第十五条  无线网络运营商将对无线网络进行实时监测并有权对部分用户进行网络限制,与公安网安部门对接,落实好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章  网络维护

第十六条  无线网络运营商应加强日常运行检测维护,免费公共wifi网络或账号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及时恢复使用。

第十七条  无线网络运营商应每月对免费公共wifi网络进行一次全面巡检,测试网络运营情况,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网络正常运营。对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重大网络故障,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并联系上级部门帮助解决。

第十八条  无线网络运营商应根据使用单位反馈意见及全县发展需要,及时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对无线wifi网络进行优化,提升网络运营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