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保障

关于认真做好二○二一年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3-29 字体:[ ]

海人社〔2021〕38号

各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本局相关科室、单位:

为确保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企事业遗属定补人员、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待遇,为更好地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精神,现将2021年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对象

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企事业遗属定补人员(含纳入我市社会化管理的国企退休人员,南通市区及其他各县(市)居住我市的离退休人员、遗属定补人员,其他委托认证对象)、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

二、具体要求

1.人社建立与民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信息中心每月比对部门间共享的数据,将涉及社保待遇领取资格变动的人员信息分别及时报职保中心、居保中心,经核实确认后停发待遇;同时信息中心还需通过大数据比对对部分待遇领取人员医疗费用报销较高、重大疾病、发生抢救费用、死亡后报销医药费、违法犯罪被判刑人员等情况进行筛选分析,将重点名单报至职保中心、居保中心,由相关经办机构发放至各人社基层平台跟踪了解。 

2.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要与卫生所、村(居)委会、小区自管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月由驻村(社区)协理员结合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及时比对,发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失领取资格的,要认真核实,核实无误后进行登记并报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汇总,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于每月5日前将《海安市社保待遇终止发放人员信息调查汇总表》上报至职保中心、居保中心,同时在人社信息系统中进行认证维护。

3.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每年要对辖区内所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生存认证。可通过健康体检、退休人员文娱活动、走访慰问等形式,寓认证于管理服务之中。在认证的过程中重点核实待遇领取人员是否健在、姓名身份证信息是否正确、居住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是否及时更新,同时对新增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信息也要及时维护进系统。

4.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要结合本年度认证信息,通过电话联系、上门走访等办法,对居外人员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对,已长期居外但系统尚未进行登记的要及时补登,居外信息有误的要通过调查及时将信息更新完善,鼓励居外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通过手机下载“南通人社”APP完成认证,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手机下载“我的海安”APP完成认证。对居住国外(境外)人员,在推荐使用APP认证的同时仍可按大使馆出具证明的方式完成认证。

5.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在实行常态化认证的同时要大力宣传推广使用“南通人社”和“我的海安”APP,鼓励有条件的待遇领取人员及待遇领取人员家属利用手机人脸识别技术协助资格认证,充分发挥“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服务理念,让广大的待遇领取人员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高效便捷。

三、工作措施

1.此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评比,并对按时完成验证任务且认证率准确率达标、辖区内无冒领行为的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结合认证工作年终考核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要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全体经办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常态化推进此项工作,确保待遇领取人员按时领取养老待遇。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应于本年的11月15日前将《待遇领取人员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考核表》和《海安市社保待遇发放未认证暂停发放信息调查汇总表》上报职保中心、居保中心,作为考核评比和经费拨付的主要依据。

2.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要根据通知要求,及时核查疑似数据,对确认失去养老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要及时上报停发待遇;对发现的冒领行为,责令退回并做好追缴记录;对拒不退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同时,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马虎疏忽,在核查、抽查中发现享受待遇人员应当停止发放却没有及时上报终止领取待遇资格的,造成基金冒领和流失的,责成有关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负责人、当事人及时追回冒领养老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根据骗取养老金数额及具体情节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经办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宣传到位。要让群众认识到资格认证关系社保基金安全和全体参保人员利益,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群众监督,通过披露曝光骗取、冒领社保待遇的典型案例,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稳定。

附:1.待遇领取人员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考核表

    2.海安市社保待遇发放未认证暂停发放信息调查汇总表

    3.海安市社保待遇终止发放人员信息调查汇总表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 3月23日


附件1:

待遇领取人员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考核评分表

区镇、街道:    (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办法

分 值

自评分

考核分

备  注

1

认证率

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参加认证人数达辖区内实有退休职工人数100%,少一人扣1分。未认证人员上报停发并将未认证调查结果上报,少一例扣1分,信息不准确一例扣1分。

30




2

准确率

参加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中无代认、冒认的情形。每发现一例该项不得分,信息不准确等情况一例扣1分。

25




3

登门走访

凡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的待遇领取人员申请登门认证的,须在申请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认证到位,对履职不到位、不及时以及被申请人投诉的,发现1例扣2分。

15




4

服务态度

对区(镇)、街道随机抽查5%待遇领取人员,满意率在95%以上的得满分,每降10%扣2分。因服务态度差被投诉经核实,一例扣5分。

10




5

基础信息更新

全面完成人社信息系统中待遇领取人员个人及家庭成员基础信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家庭成员关系)的更新和完善,每发现一人基础信息不全或不正确扣1分。

20




备注:1、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对象含:企业(国有企业)、非编事业离退休人员,享受遗属定补人员,南通市区及各县(市)在海居住的退休人员、遗属定补人员,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其他委托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人员。2、此表应于11月15日前报职保中心、居保中心。

附件2:

海安市社保待遇发放未认证暂停发放信息调查汇总表

单  位(盖):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人员性质

社保编号

身份证号

地址

未认证调查结果

























































负责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职保、居保中心经办人(签字):

注:以上人暂停发放领取社保待遇。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于本年度11月15日前交职保、居保中心,一份经职保、居保中心经办人签字后交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存档。

人员性质:1、企业退休人员 2、企业供养人员 3、编外事业退休人员 4、由社保发放待遇的机关事业遗属定补人员 5、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


附件3:

海安市社保待遇终止发放人员信息调查汇总表

单  位(盖):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人员性质

社保编号

身份证号

终止发放原因(死亡时间)





























































负责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职保、居保中心经办人(签字):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于每月5日前交职保、居保中心,一份经职保、居保中心经办人签字后交各区镇、街道人社基层平台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