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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安市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6-27 字体:[ ]

海人社〔2019〕55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安市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海安市用人单位参加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申请表》.xls

2.《海安市用人单位申请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审核表》.xls

3.《海安市申请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单位信息汇总表》.xls

4.《海安市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汇总表》.xls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

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海安市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用人单位吸纳超龄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余热和专长,缓解企业用工短缺的矛盾,化解用人单位风险,简化办事流程,特制定《海安市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办法》。

第二条 超龄人员指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它人员(以下统称超龄人员)。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本市聘用超龄人员就业,与超龄人员签订

劳务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从业伤害保险的工业企业。现代农业、家政服务、老年护理、物业保洁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我市境内具有承接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资质,在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创新争优”年度综合考评中获评先进单位的保险机构,经下列程序后承办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业务:

(一)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市人社局组织遴选并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室)讨论确定;

(三)按照南通市人社局通人社规(2014)12号和通人社规(2017)14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与市人社局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第二章补助措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份申请上一年度缴纳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费的补助。用人单位为所聘用的超龄人员缴纳当年度从业伤害保险费,不跨年缴费。

第六条 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额按照用人单位不同人员类别、不同行业档次的缴费标准限额内当年实缴保费的50%予以补贴。

第七条 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业务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具体承办。

第八条 申请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

(二)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进行审核;

(三)市人社局负责审批并按程序拨付。

第九条 申请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申请表(附表1);

(二)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审核表(附表2);

(三)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单位信息汇总表(附表3);

(四)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汇总表(附表4);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聘用超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另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为聘用超龄人员缴纳从业伤害保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单及保单明细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放聘用超龄人员劳动报酬花名册和凭证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三章组织保障和纪律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资金。市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发现违规申报、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骗取资金外,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承办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社局将终止履行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的;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受到两个及两个以上参保单位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人社〔2017〕12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