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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申请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的公告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2-10 字体:[ ]

参保单位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认定工伤(亡)并鉴定伤残等级的,可以申请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认定为工伤(亡)并鉴定伤残等级的,可以申请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提供材料:

1.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填写并盖单位公章;

2.海安市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支付)凭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工亡补助金)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4.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5.员工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办理地址:海安市人社局东大楼三楼57号、58号窗口

咨询电话:88920196/8897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