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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工作简报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4-01 字体:[ ]

2021年第3期 总第130期

海安市12333咨询服务中心 2021年3月26日

一、业务情况统计

2021年3月,海安市12333咨询服务中心电话咨询总量为6449个,其中人工服务接听咨询3588个,占55.6%;自动语音服务2891个,占44.4%,本月服务满意度为99.9%。

2021年3月,来电业务量前五位的是:1.退休养老金发放时间;2.失业补助金;3.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4.社会保障卡更换;5.劳动关系争议调解申请。

二、咨询热点答疑

问: 2月起,我市哪些人员可以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为适应新时代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我省出台了《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创新政策首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这些人群可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哪些单位可为上述三类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哪三类人员可以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1.非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

2.超龄人员: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60周岁<男性≤65周岁、50周岁<女工人≤65周岁、55周岁<女干部≤65周岁)。

3. 实习生: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三)办理单项工伤参保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1.非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参保花名册一式两份(需要注明工种);单位承诺(首次办理需要)。

2.超龄人员:与超龄就业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参保花名册一式两份(需要注明工种);《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未办理退休手续证明等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

3.实习生:三方实习协议;参保花名册一式两份(需要注明工种);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在校学生就读证明等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

三、人社案例精选

(一)部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来电咨询2021年缴费档次以及能否缓交的问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上半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1号)明确:“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3368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及19335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期间免收滞纳金。”因此,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于2021年年底前继续至社保业务经办窗口办理缴费业务。

(二)停工留薪期满后拒不履行劳动义务企业是否可以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即使是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王某于2019年1月进入某管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7月20日,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后住院治疗,医嘱建议其休息至2020年2月2日。2019年8月5日,人社部门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因王某的停工留薪期已结束,管业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3月2日和3月14日先后通知、催促王某上班,否则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王某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为由拒绝上班。2020年3月24日,管业公司以王某连续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王某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管业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即使是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管业公司上班,履行劳动义务。在管业公司通知、催促上班,告知相应后果后,王某仍不上班,其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并不能成为不上班的正当理由。王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管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对王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实践中,部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往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尚未康复等理由拒不履行劳动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履行通知或催促义务后,工伤职工仍不上班,也不提供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证明,则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约束和处罚,并不因其工伤职工的身份而与普通职工区别对待。

(三)未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作不利变更?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进行合理变更,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

【基本案情】朱某于2019年6月进入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2月5日,物业公司通知朱某于2月8日到另一工作地点上班,逾期视为自动离职。两处工作地点相距约11公里,骑行约50分钟。朱某因路途较远不同意工作调动。2020年2月10日,物业公司以朱某不配合工作调动,至今未到新地点上班旷工三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朱某解除劳动合同。朱某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物业公司赔偿其劳动合同中断履行期间的工资损失。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与朱某协商一致变更其工作地点,考虑到两处工作地点距离较远,势必增加上下班路途时间,对王某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实质性困难,且未有证据显示物业公司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以降低工作地点变更对王某工作和生活造成的不便,故物业公司单方变更王某的工作地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王某不到新工作地点上班具有正当理由,应认定物业公司违法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对朱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进行合理变更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但用人单位应对变更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办案机关考虑到物业公司对王某的工作地点从距离上作了不利变更,给王某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困难,且没有采取合理、必要的弥补措施以降低不利影响,故认定物业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无效,物业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四、人社新闻微播

百名略阳老乡来海就业

3月1日,我市举行陕西省略阳县来海务工人员欢迎仪式。此前我市人社部门专门赴略阳县开展海安—略阳“春风行动”暨苏陕劳务协作招聘,这104名略阳来海务工人员就是此次活动结出的“硕果”,他们将赴高新区、开发区、李堡镇等区镇的10家企业就业。

海安仲裁院48小时内成功调解一起涉及34人集体

劳动争议案件

3月11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功调处一起涉及34名农民工的群体性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从立案到调解结案,用时不到48小时。今年以来,仲裁院已经处理了4起集体劳动争议,共涉及职工150人,为职工挽回工资等经济损失合计140.29万元,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社会稳定有序。

市人社局举办“三八架金桥 春风送岗位”

就业专场招聘会

3月8日,市人社局联合海安市妇联共同举办了2021年“三八架金桥 春风送岗位”女性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现场共800名有就业意向的女性参加了招聘活动,初步达成就业意向320人。同时,市人社局、市妇联、市检察院、市司法局、高新区法院等多家单位联合开展了现场宣传咨询活动,为求职者宣传解读就业创业、劳动维权以及法律等政策法规,提供法律援助,切实提高女性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受到现场女性同胞的欢迎。

市人社局“党史讲堂”精彩开讲

3月25日,市人社局邀请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刘万春作《百年党史 红色海安》专题辅导讲座。大家纷纷表示,通过聆听讲座,更加深刻理解了学习百年党史、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意义,并以此次讲座为起点,认真学习党史,从党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转化为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开创人社事业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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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南通劳动保障12333咨询服务中心;市12345公共服务呼叫中心、

本局领导、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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