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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报流程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3-19 字体:[ ]

事项名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依据文件:通人薪(1999)250号、通财行(1999)49号

死者身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申报对象:父、母、夫妻、子女、弟妹

办理科室:人社局工资福利科

申报流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去世后,办理亡故丧葬费、暂核抚恤金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报对象

1.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未满规定年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由市级以上劳动委员会鉴定,需提供关系证明(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区镇一级以上人社所)、申报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未满规定年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市级以上劳动委员会鉴定),需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区镇一级以上人社所)、申报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

3.子女、弟妹:年未满18岁或虽满尚在学习的(截止本科)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市级以上劳动委员会鉴定),需提供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学校证明)。

三、个人需提供相关手续后交单位,由单位填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报审批表》,经单位、主管单位审核后,由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审批。

四、标准

1.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每人每月170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每人每月1900元。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每人每月1050元。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发100元。

五、相关政策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其遣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遣属生活困难补助。

2.事业单位遣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等仍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