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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所谓“丹阳眼镜批发市场配镜部”违反商标法,使用城市名称,多人多次举报无效的情况的反应 | ||
提交时间: | 2016-11-18 00:00:00 | ||
内容: | 人民西路13号,所挂“丹阳眼镜批发市场配镜部”招牌,严重违背事实,影响极坏 该店位于海安镇人民西路13号,注册名称为:海安俊龙眼镜店,注册日期为:2015年7月7日,营业执照字号,跟“丹阳”没有任何关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文规定不允许以县级市以上名称作为店招。而为何他做了这样的招牌。这样不正当竞争,欺骗消费者,对其他同行严重不公。 2016年5月份,我们海安眼镜同行有十几个业主,向海安市场管理局、海安城管局以及12345。去电反应了此问题,而贵局的答复是会派人上门查处,一个多月后,我们突然发现,“丹阳”二字之间加了一个小小的“之”,靠打插边球蒙混过关,而侧面照样打着“丹阳”眼镜的旗号。继续欺骗消费者。后来我们查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竟然发现,该店变更店名为“海安丹之阳眼镜店” 这就堂而皇之的蒙混过关了,且不说这样打插边球算不算违法,但从市容来说,也与城市管理规定不符合 。本人代表所有经营眼镜店的海安人肯请局长大人,关注一下,让我们处在公平竞争的一条线上,(现在生意本身难做)谢谢! |

处理状态: | 已答复 | ||
答复内容: | 您好!按领导指示已转交市场主体信用科进行处理! | ||
答复单位: | 市场监管局 | 答复时间: | 2016-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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