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来源: 海安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11-11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今后五年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凡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 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四)《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五)《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六)《江苏省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七)《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

(八)《关于扩大海安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受益面的通知》(海政办发〔2008〕154号)

(九)《海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08〕153号)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土地资源条件、住房困难家庭需求,保持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机衔接。统筹兼顾改善现有家庭住房条件和解决城镇化加快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协调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保障群体和保障方式之间的关系。

(二)因地制宜,分步实施。以切实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为重点,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适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少量建设廉租住房、加快旧城区改造。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基础上,合理确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政策到位,区分保障。适时调整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必须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确定每年保障对象的条件。同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的情况千差万别,分层次的保障办法,可以使不同层次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享受不同的保障方式,确保政府住房保障资源真正惠及到最需要的家庭。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住房保障工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之一。各级政府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职责。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土地、资金和各项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县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和部门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要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我县住房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 总体目标

在规划期内,以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规范深化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大力推进旧城区改造,积极解决低收入“夹心层”、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住房问题,尽量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住房需求。力争到2015年末,基本解决2450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旧城改造中的政策性保障房)和 800个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一)2011-2015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50套,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00套,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00户,解决450户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2011-2015年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800套(间),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

(三)2011-2015年根据我县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和城镇住房调查结果,政策性保障房需求预计约2000套。

第七条 年度计划

(一)2011年,解决480户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含旧城改造中的政策性保障房),解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100人。建设各类房源790套(间)。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0套(间)。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套。

——建设廉租住房40套,发放租赁住房补贴20户。

——建设政策性保障房500套。

(二)2012年,解决510户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含旧城改造中的政策性保障房),解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200人。建设各类房源830套(间)。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0套(间)。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套。

——建设廉租住房30套,发放租赁住房补贴20户。

——建设政策性保障房500套。

(三)2013年,解决700户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含旧城改造中的政策性保障房),解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200人。建设各类房源780套(间)。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0套(间)。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套。

——建设廉租住房30套,发放租赁住房补贴20户。

——建设政策性保障房500套。

(四)2014年,解决390户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含旧城改造中的政策性保障房),解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200人。建设各类房源450套(间)。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0套(间)。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套。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20户。

——建设政策性保障房300套。

(五)2015年,解决370户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含旧城改造中的政策性保障房),解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100人。建设各类房源300套(间)。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0套(间)。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20户。

——建设政策性保障房200套。

第三章 建设用地供应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模

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总规模17.2万平方米。其中2011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4.3万平方米,2012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4.5万平方米,2013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4.3万平方米,2014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2.5万平方米,2015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1.6万平方米。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7万平方米。其中2011年建设用地计划0.7万平方米,2012年建设用地计划0.7万平方米,2013年建设用地计划0.7万平方米,2014年建设用地计划0.3万平方米,2015年建设用地计划0.3万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1.4万平方米。其中2011年建设用地计划0.3万平方米,2012年建设用地计划0.5万平方米,2013年建设用地计划0.3万平方米,2014年建设用地计划0.3万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0.4万平方米。其中2011年建设用地计划0.16万平方米,2012年建设用地计划0.12万平方米,2013年建设用地计划0.12万平方米。

(四)政策性保障房建设用地供应12.7万平方米。其中2011年建设用地计划3.2万平方米,2012年建设用地计划3.2万平方米,2013年建设用地计划3.2万平方米,2014年建设用地计划1.9万平方米,2015年建设用地计划1.2万平方米。

第九条 土地供应措施。

(一)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根据本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如期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选址和地块,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旧城改造实行原地和异地安排相结合;确需异地建设的,应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二)鼓励各类住房配套建设。鼓励保障性住房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鼓励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保障房互相配建,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确定。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章 投资需求与筹资渠道

第十条 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需求总额1.08亿元。

(一)公共租赁住房投资需求总额0.64亿元。2011-2015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800套(间)、40000平方米,资金需求0.64亿元。

----2011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200套、10000平方米,资金需求0.16亿元;

----2012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200套、10000平方米,资金需求0.16亿元;

----2013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200套、10000平方米,资金需求0.16亿元;

----2014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00套、5000平方米,资金需求0.08亿元;

----2015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00套、5000平方米,资金需求0.08亿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投资需求总额0.34亿元。2011-2015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250套、21250平方米,资金需求0.34亿元。

----2011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50套、4250平方米,资金需求0.07亿元;

----2012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00套、8500平方米,资金需求0.13亿元;

----2013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50套、4250平方米,资金需求0.07亿元;

----2014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50套、4250平方米,资金需求0.07亿元;

(三)新增廉租住房投资需求总额1000万元。2011-2015年新增廉租住房100套、6000平方米,资金需求1000万元。

----2011年,新增廉租住房40套、2400平方米,资金需求380万元;

----2012年,新增廉租住房30套、1800平方米,资金需求310万元;

----2013年,新增廉租住房30套、1800平方米,资金需求310万元。

(四)租赁补贴资金需求总额40万元。

----201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20户,资金需求8万元;

----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20户,资金需求8万元;

----2013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20户,资金需求8万元;

----201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20户,资金需求8万元;

----2015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20户,资金需求8万元。

(五)旧城改造投资需求总额28.5亿元。2011-2015年旧城改造5700户、63万平方米,资金需求28.5亿元。

----2011年,旧城改造1200户、15万平方米,资金需求6亿元;

----2012年,旧城改造1000户、11万平方米,资金需求5亿元;

----2013年,旧城改造1200户、12万平方米,资金需求6亿元;

----2014年,旧城改造1100户、12万平方米,资金需求5.5亿元;

----2015年,旧城改造1200户、13万平方米,资金需求6亿元。

第十一条 资金筹资渠道

(一)积极争取中央补助支持。

(二)省级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三)县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四)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与县人民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在旧城改造中,企业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职工应当合理负担。

(五)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扶持。积极探索以政府直接投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收优惠等多种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投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可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平台和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一)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套型最大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

(三)政策性保障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95平方米左右;套型最大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10平方米。

(四)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40-90平方米以内,其中:

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套型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套型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建设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第六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住房保障年度目标责任,并加强监督考核。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项目监管。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性住房要选址合理,设计科学,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严格执行安全、省地、节能、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十七条 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舆论宣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保障性住房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定期通报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为政府决策、银行贷款等提供参考。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海安县“十二五”城镇住房保障配建计划表

附件二:海安县“十二五”城镇住房保障目标表

附件一:

海安县“十二五”城镇住房保障配建计划表

(2011年-2015年)

年 度

计 划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合 计

廉租住房

数量

40

30

30

100

经济适用住房

数量

50

100

50

50

250

政策性保障房

数量

500

500

500

300

200

2000

公共租屋

数量

200

200

200

100

100

800

总 计

790

830

780

450

300

3150

附件二:

海安县“十二五”城镇住房保障目标表

(2011年-2015年)

年 度

目 标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合 计

住房保障总户数

580

710

900

590

470

3250

廉租住房保障户数

20

20

20

20

20

100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户数

40

70

60

50

30

250

政策性保障房户数

400

400

600

300

300

2000

公共租屋户数

100

200

200

200

100

800

发放租赁补贴

20

20

20

20

2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