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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自然灾害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1-11 字体:[ ]

关于下达2018年自然灾害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区镇民政办、财政局(所):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自然灾害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苏财社[2017]198号)、《关于下达2017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通知》(苏财社[2017]199号)精神,根据2018年灾害损失情况,经研究,现将2018年自然灾害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此次两项资金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等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2018年“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208150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的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以及灾害应急救助补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资金来源为省补资金。

二、各区镇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48号)的规定要求,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要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实施分类救助,保障重点救助对象,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救助资金,不得用于非受灾群众的年终慰问或临时生活救助。同时,各区镇冬春救助资金发放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市批”的程序,必须有“两委”会研究记录、发放清册和公示记录(照片)。所有冬春救助资金一律通过“一折通”发放。

三、各区镇务必于2019年1月25日前将本区镇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审核审批材料报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