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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1-14 字体:[ ]

关于下达2018年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区镇民政办、财政局(所):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省级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社[2018]109号)精神,结合各区镇困难人口数,现将2018年度临时救助中央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项资金是专项用于2019年全年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严禁以慰问金的形式发放,严禁将资金直接下拨给村居,突击使用、平均分配,确保专款专用。

2、临时救助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或受申请人委托村居代为申请、区镇调查核实、群众民主评议、公示3个工作日、区镇民政办审核审批或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救助金额在600600以下的由各区镇审核审批后报市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600元以上的由各区镇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申请人家庭状况及子女状况必须有调查记录,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一律不得救助。

3、积极推进主动发现机制,各区镇、村居要及时发现和核实本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各区镇可以委托各村居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和公示,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各区镇承担。临时救助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我市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期限。临时救助期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

4、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市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其他相关事项严格按照《海安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海民[2013]91号)文件执行。

5、此项资金列2018年“临时救助支出(2082001)”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各区镇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密切合作,统筹使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市临时救助工作,让真正困难的群众应救得救。

6、所有救助对象均须按要求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和《阳光扶贫监管系统》,必须做到录入数据与实际打卡数据相一致。

特此通知


     海安市民政局            海安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