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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1年11月12日 - 2021年12月11日

  • 征集单位:

    海安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规范垃圾处理费征收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订了《海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海安市城镇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1.电子邮件:534056077@qq.com;

2.电话:0513—68876881,传真号:0513-888513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1日。

附件: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城市建筑 垃圾处理费征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海政规〔2019〕3号),按照“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有害废物等)。

第二条市城区范围内产生各类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征收标准及方式

1.建设单位建设施工过程中房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

由市资源规划局向建设单位代征。

2.建设单位产生的房屋拆除垃圾,按房屋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征收;建设单位产生的渣土按每立方米4.5元(或3元/吨)征收(渣土立方按建设单位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内容,经专业测绘公司现场测绘出具报告,确认处置渣土的立方计费)。

由市城管局向建设单位代征。

3.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含居民住宅和非居民住宅)每平方米6元征收。(其中:非成品房住宅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装潢垃圾处理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代征;成品房住宅装潢垃圾处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

由市住建局向建设单位代征。

4.非首次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居民住宅:按每户每次6元/平方米收费,非居民住宅:按每户每次8元/平方米。成品房住户入住后重新装饰装修的按非首次装饰装修标准征收。

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向物业公司征收,无物业公司的由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向产生者征收。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市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监督。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进行处罚。

第六条各建制镇镇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建筑垃圾处理费已缴纳的仍按照《关于规范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海政办发〔2001〕159号)和《海安县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07〕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021年11月12日

征集稿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收费标准落后于建筑垃圾处置产业化、专业化要求。目前,我市已建成建筑垃圾处置项目、装修垃圾分拣处置项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实现减量化、资源化。但是,随着建筑垃圾处理成本不断上涨,收费远低于实际处置成本,主要依靠财政支出补充。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 三、修订主要内容:(一)征收区域范围调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区不断扩大,原县城区外工业园区、居民住宅急剧增加,新增规划区内大量建筑垃圾亟需处置,拟将征收区域与我市城市规划区一致。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县城区(东至通榆路、西至如海河、南至黄海大道、北至河滨路,约40平方公里范围内),扩大到城市规划城区(北到人民西路-连申线-北三环、东跨沈海高速公路以东经三十四路、南到沿海大道-新长铁路-上湖南侧、西至204国道,约100平方公里范围内)。(二)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方式的调整。1.建设单位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理费由1元/㎡调整为2元/㎡。2.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装潢垃圾处理费由2元/㎡调整为6元/㎡。3.增加房屋非首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项目,居民住宅按每户每次6元/㎡征收,非住宅按每次8元/㎡征收,由城管局征收。4.建设单位产生的工程拆除垃圾和废渣弃土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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