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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中等职业学校2018年秋季学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经费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12-05 字体:[ ]

海安中专、海陵技工学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中等职业学校2018-2019学年免学费和2018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省财政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8〕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经费(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1.免学费补助范围及标准

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学生免学费补助按每生每学期1100元标准执行;非全日制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学生免学费补助按每生每学期600元标准执行。

2.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六盘山区等特困地区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和六盘山区等特困地区学生后的10%确定)国家助学金补助按每生每学期1000元标准执行。

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办理程序

1.在籍在校学生情况备案表填报和系统录入

各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籍系统学生数,按财政局、教育局到校核定的实际在籍在校学生数(下达指标学生数)填报《海安市201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校学生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并及时将享受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接受社会捐赠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执行)。

2.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办理

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首先向所在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补助,并提交《海安市201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各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评审,优先资助建档立卡(持《帮扶手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孤残学生、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将拟补助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名单在各年级、各班级公示,接受师生、家长的监督。公示资助学生个人信息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规定。经公示审核无异议后,学校填报《海安市201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见附件4),并于学期结束前将学生申请表(一份)和汇总表(二份)报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3.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经费落实

各学校必须于2018年12月底前,根据经费指标下达数将本学期国家助学金一次性打到学生中职资助卡中。免学费补助经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

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三、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工作实施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做好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工作。

各学校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专人负责。各校校长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工作负全责。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认真开展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充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做到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进,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可靠。

2.切实加强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学校要切实做好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工作。根据中职资助档案要求建立好免、补学生的档案;要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用于抵扣学生伙食费、寄宿费、教辅资料费用等。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海安市201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经费指标下达表

2.海安市201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校学生情况备案表              

3.海安市201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海安市2018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海安市教育局        海安市财政局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