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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体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海安教育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08-19 字体:[ ]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海安市财政局   海安市民政局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海安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海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海安市总工会

海教发〔2019〕 35 号

市教育体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南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教财〔2019〕3号)要求,现将《海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海安市财政局                      海安市民政局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海安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海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海安市总工会

2019年8月19日

海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南通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南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教财〔20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残联、总工会等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建立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工会等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资助工作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相关政府部门、政法机关等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等,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学生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学生属于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认定为一般困难及以上等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已在本学段或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资助。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和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安市教育体育局、海安市财政局、海安市民政局、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海安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海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和海安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