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教育工作

关于下达2019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指标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9-06-05 字体:[ ]

各幼儿园、各区镇教办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4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计数的通知》(苏财教〔2018〕254号)、《中共海安县委 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双六双帮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海委发〔2016〕11号)精神,现将2019年春季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指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其中建档立卡、低保等儿童确认,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幼儿园学籍库、扶贫办建档立卡库、民政局低保库等进行大数据比对,并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前教育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等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比对,将比对出的学生信息由各幼儿园核对(结合家长申报)后报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经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审核后盖章认定(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等学生明细见附件2)。

二、资助比例及标准

本次下达的是2019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以2018-2019学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为依据,平均资助比例按在园儿童总数10%核定,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黄桥老区幼儿园适当倾斜。其中低收入家庭学前教育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前教育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前教育儿童为平均每生每学期500元。

三、申请办理程序

1.幼儿园告知。幼儿园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事项,向监护人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儿童资助政策。

2.监护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由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3.幼儿园认定。幼儿园认定小组根据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儿童进行遴选、评审,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做好困难儿童认定工作,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严禁让儿童家长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幼儿园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儿童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填报《海安市2019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儿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表报至邮箱1336463479@qq.com)。幼儿园将相关资助资料,连同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期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信息档案。

四、政府资助经费发放

各幼儿园在政府资助经费下达后,要及时打卡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监护人

五、政府资助经费工作实施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做好政府资助经费工作。

各幼儿园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制定政府资助经费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专人负责。幼儿园要建立严格规则的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2.切实加强政府资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政府资助经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市财政局和教体局等相关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海安市2019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名额经费指标分配表

2.海安市2019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建档立卡、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明细表

3.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4.海安市2019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儿童情况汇总表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海安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