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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经费指标的通知

来源: 教育局 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12-04 字体:[ ]

各普通高中: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3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8〕14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资助对象

高中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学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收入家庭学生(含建档立卡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持《特困职工证》家庭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比例及标准

资助比例以2018-2019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为依据,按普通高中学生总数的10%核定。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学期1000元,学校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在500-1500元之间分2-3档确定具体资助标准(附件1),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最高资助标准。

四、办理程序

 1.资助对象认定。一是低收入家庭学生认定。各校组织低收入家庭学生提供相关《帮扶手册》、低保证明、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证明材料(海安市农办建档立卡库、民政局低保库等可查询到的学生,不需提供证明材料),报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并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等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比对,经市农办、市民政局审核后盖章认定(上述工作已完成)。二是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填写《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附相关的困难证明资料,向学校申请助学金补助。

各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资助工作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可邀请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参加),根据县局下达的《2018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及经费指标分配表》中困难学生人数(附件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走访、评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接受学生、教师和家长的监督。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2.资料报送和系统录入。各学校于12月10日前将经学校初审的《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审核盖章后退回)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报2份退回1份)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将资助学生明细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3.资助费用发放。各普通高中必须于2018年12月底前,将资助经费打卡发放到困难学生。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各校要全面宣传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让每位学生及家长了解资助政策和助学金的申请程序。

2.规范操作。各学校要成立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专人负责。校长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助学金补助工作负全责。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做好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核、上报和发放等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资格审查,做到材料齐全,上报及时。

3.强化管理。一是要加强对资助工作档案的管理。各校要建立资助学生专门档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审批表、情况汇总表及打卡发放凭证和资助工作情况等资料要分学期建档备查。二是加强对高中助学金经费的管理。各校要对高中助学金资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将开展专项督查,加强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政府资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海安市教育局        海安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