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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家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

来源: 教育局 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12-03 字体:[ ]

各中小学、各区镇教办: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28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8〕143号)文件精神、《中共海安县委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双六双帮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海委发〔2016〕11号)精神,现将2018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补助对象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收入家庭学生(含建档立卡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优先资助)。

三、补助标准及比例

本次下达的2018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附件1),补助标准为:低收入家庭学生小学每生750元、初中每生10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每生500元、初中每生625元。发放比例为学校非寄宿生总数的8%,寄宿生总数的25%,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学校、黄桥老区学校、特教学校适当倾斜。

    四、办理程序

1.资助对象认定。

一是低收入家庭学生认定。各校组织低收入家庭学生或家长提供相关《帮扶手册》、低保证明、孤儿或困境学生证明等材料(海安市农办建档立卡库、民政局低保库等可查询到的学生,不需提供证明材料,孤儿或困境学生由学校直接填报),学校审核后填写《海安市2018年秋季学期低收入家庭学生情况统计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市农办和民政局等部门审核后盖章认定(此项工作已完成,详见附件2)。

二是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或家长填写《海安市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3),各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资助工作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也可邀请家长代表参加),根据市局下达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附件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走访、评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接受学生、教师和家长的监督。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2.资料报送和系统录入。各学校校于12月10日前将经学校初审的申请表(附件3,审核盖章后退回)和汇总表(附件4,上报2份退回1份)报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有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学校,同时报送《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明细表》(附件5,纸质表1份,电子表发至邮1336463479@qq.com),并将审核后的资助学生明细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

3.资助费用发放。各学校必须于2018年12月底前,将资助经费打卡发放到学生家长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生活补助经费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让每位学生及家长都了解资助政策和补助经费的申请程序。

2.规范操作。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领导小组,各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认真组织做好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的申请、审核、上报和发放等工作。要加强资格审查,受政府资助对象的确定一定要经过集体认真研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要做到材料齐全,上报及时。

3.强化管理。一是要加强对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各校要建立资助学生专门档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审批表、情况汇总表及打卡发放凭证和资助工作情况等资料要分学期建档备查。二是加强对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各区镇、各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将开展专项督查,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海安市教育局       海安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