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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经费指标的通知

来源: 教育局 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11-28 字体:[ ]

各普通高中: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16〕167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8〕141号)和《中共海安县委 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双六双帮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海委发〔2016〕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人数及经费指标(附件1)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学杂费对象

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帮扶手册》家庭的普通高中学生。

二、免学杂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方式

    免学杂费标准按每生每学期840元执行(不含住宿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人数和标准补助学校。

三、免学杂费对象认定

    各普通高中将本校2018年秋季学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残废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相关《帮扶手册》、低保证明、学生本人残疾证或孤儿等证明材料进行验核并复印(海安市农办建档立卡库、民政局低保库等可查询到的学生,不需提供证明材料),同时填写《海安市普通高中2018年秋季学期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等学生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并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等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比对,经市农办、市民政局、市残联审核后盖章认定(上述工作已完成)。各高中将审核认定后的免学杂费人数及金额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学杂费免收、退还及材料归案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各高中不得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收取学杂费。2018年秋季学期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应在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后,根据经市农办等部门审核认定的《海安市2018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等学生明细表》 (附件3),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一次性打卡退还给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等学生,并将本校免学杂费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各高中在本学期结束前,将学杂费退费证明材料(打卡退费清单复印件)或未收取学杂费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报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高中要建立免学杂费学生专门档案,将免学杂费学生建档立卡、低保等证明材料、退费等材料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建档备查。

五、加强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高中要加强学校资助管理工作,校长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免学杂费工作。各高中根据通知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免学杂费实施细则,并通过各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做好与相关区镇民政办、农经站等部门数据对接,加强符合免学杂费条件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一个不少。各校要完善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生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和教育局等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海安市教育局        海安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