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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中等职业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经费的通知

来源: 海安教育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6-22 字体:[ ]

海安中专、海陵技工学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2〕3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义务教育及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计数的通知》(苏财教〔2019〕201号)、《海安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海教发〔2019〕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经费(附件1)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补助范围及标准

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学生免学费补助按每生每学期1100元标准执行;非全日制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学生免学费补助按每生每学期600元标准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及标准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是: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六盘山区等特困地区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和六盘山区等特困地区学生后的10%确定,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不分年级统筹资助。国家助学金资助按每生每学期1000元标准执行。

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办理程序

(一)填报在籍在校学生情况备案表

各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籍系统学生数,按实际在籍在校学生数填写《海安市2020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校学生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纸质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报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电子表发送至邮箱349365242@qq.com。

(二)办理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1.学校告知。开学时,学校将《海安市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暨告家长书》发放给学生及家长,通过家长会、校园网、宣传栏、网络移动终端等渠道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告知学生家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家长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

2.学生或家长申请。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长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家长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评审,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残学生、困境儿童、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落实。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资料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报《海安市2020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附件4)、“阳光扶贫监管系统”模板表(样表见海安学生资助群文件)。将签字盖章的汇总表报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表和模板表的电子档报至邮箱349365242@qq.com。

6.建档备案。学校要及时享受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学校资助、接受社会捐赠学生受助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将资助经费下达文件、申请表、汇总表、打卡明细表等相关资助资料按学期整理装订,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资助档案。

(三)落实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经费

各中职学校在国家助学金资助经费下达后,要及时打卡发放到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经费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三、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工作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做好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工作。

各学校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专人负责。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二)切实加强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的管理,要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用于抵扣学生伙食费、住宿费等。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每学期对免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海安市财政局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