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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将柜台上的香烟抢走该如何定性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3-05-08 字体:[ ]

当面将柜台上的香烟抢走该如何定性

【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与张某预谋实施盗窃。后二人骑共享电单车至一烟酒店门口,李某进入店内,张某骑车在附近巷内等候接应。李某谎称要购买香烟并拍照片给家人看,让被害人查某将三条南京(软九五)香烟放在柜台上。随后,李某拿出手机假装拍照,随即迅速拿起香烟奔向张某所在位置,二人驾驶共享电单车逃离现场。经认定,三条南京(软九五)香烟价值人民币3000元。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抢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致人伤亡是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是结果加重犯,这就说明抢夺罪不仅要对物有暴力,也要求行为要有具备致人伤亡的可能性。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可能导致人伤亡呢?一是所夺财物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即被害人拿在手上、背在肩上、装在口袋里等与人体密切联结在一起的财物。本案的香烟是放在柜台上,被害人的手没有碰到香烟,故不能认为本案的香烟系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二是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比如行为人突然使用强力夺取他人手提挎包、佩戴的首饰等,该行为则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后果。本案中李某抢香烟一行为不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综上,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特征,应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