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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抚养能否成为不赡养的理由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05-06 字体:[ ]

【案情】原告杨某某,90岁,有两段婚姻,共生育三个子女。在第一段婚姻中共生育两个儿子,长子丁一某,次子为本案被告丁二某。杨某某在丁二某六周岁时改嫁,并将长子丁一某带去共同生活,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宋某,现杨某某随女儿宋某共同生活。现杨某某以其缺乏劳动力而丁二某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丁二某支付赡养费。丁二某则辩称,杨某某在其六岁时即改嫁,再婚后并未对其履行抚养义务,故不同意承担对杨某某的赡养义务。

【评析】母亲再婚后未对自己履行抚养义务,能否成为被告丁二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笔者认为: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据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在我国,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其次,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能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均不因此而消除,子女也不得以拒绝赡养义务为由干涉父母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结合本案而言,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杨某某对被告丁二某有抚养义务,丁二某对杨某某有赡养义务。丁二某有获得杨某某抚养的权利,也有在杨某某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苦难时赡养其的义务。丁二某在杨某某未尽到抚养的义务时可以通过正当渠道主张要求其抚养自己,而不能以此将权利和义务互相冲抵,故丁二某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现杨某某年迈缺乏劳动能力需要被赡养,丁二某作为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向杨某某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