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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已交保险费,却遭拒赔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19-05-27 字体:[ ]

    导语

  投保人或其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新车入手刚三个月

  就发生交通事故

  明明上了全险

  却遭保险公司拒赔

  车主小渝心塞了……

  小编在此真诚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说得在理!不过,我更关注的是,凭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小渝最终有没有获得赔付?

  小编

  你这两个问题算是问到点子上了,欲知后事如何,且看下文分解……

  投保,

  代签保险合同

  2016年6月底,

  小渝购得一辆新车,

  为了能早点上路,

  小渝随即前往保险公司咨询

  交强险业务办理。

  在交强险之外,

  保险公司业务员还向小渝

  介绍了机动车综合商业险,

  考虑到自己是新手,

  为了降低风险,

  小渝在业务员的建议下

  决定投保综合商业险种。

  2016年7月3日,

  保险公司电话通知小渝前去签约,

  小渝临时有事,

  便联系保险公司业务员

  代他在合同上签字,

  小渝随后赶赴保险公司,

  通过POS机刷卡方式

  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当场出具了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拒赔!

  代签合同无效

  2016年10月8日,

  小渝驾车回家途中,

  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新车损坏严重,

  刚入手3个月,

  就遭此横祸,

  看着已经面目全非的汽车,

  小渝着实“肉疼”,

  唯一值得庆幸的是,

  好在当初买了综合商业险,

  小渝心里估摸着

  应该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不少赔付。

  事故发生后不久,

  小渝就联系保险公司

  协商理赔事宜,

  保险公司在了解相关情况过后,

  以保险合同中小渝签名不实为由,

  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拒绝进行赔偿。

  小渝对代为签名的情况没有否认,

  他想不通的是:

  保险公司当初把保费都收了,

  如今怎能出尔反尔拒绝赔付?

  判决:

  保险合同有效

  此后,

  小渝多次到保险公司索赔,

  均遭到拒绝,

  屡屡碰壁的他,

  打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此时,

  保险公司也不想同小渝“纠缠”下去,

  于是先行一步,

  到法院起诉,

  提出投保人没有亲自签字,

  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经过审理,

  最终做出裁判:

  案涉保险合同有效;

  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渝将保险费用通过银行POS机刷卡方式支付给保险公司账户,且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亦能证明小渝确已缴纳保险费的事实。保险公司与小渝签订的保险合同,即使合同签名不是小渝本人签字,但其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了保险费用,应视为其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追认。综上,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保险是分散风险、减轻损失的一种重要工具。近年来保险已经渗透到寻常百姓家,成为家家户户不可或缺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时,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