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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通过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如何处理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3-10 字体:[ ]

【案情】A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木材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主体项目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19年11月,B市生态环境局对A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局向A公司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20年7月,B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A公司股东于2020年3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自述“无债权债务”,注销原因为“股东会决议解散”。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裁定驳回B市生态环境局的执行申请。第二种观点认为,B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基于A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应向B市生态环境局履行释明职责,以便申请执行人及时变更被执行对象。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A公司已于2020年3月办理注销登记,如果B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仍把A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则A公司主体不适格。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注销后权利、义务的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本案中,人民法院应根据A公司是否已经合法清算的事实,依法履行释明职责,以便申请人及时变更被执行人。若在未履行释明职责情形下,即以A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不具备作为本案被执行人主体资格为由,径行裁定驳回B市生态环境局的非诉执行申请,则适用法律不当。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公共利益。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公司股东在公司被行政处罚且尚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之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虚假陈述无债权债务,并注销公司以此逃避公司债务,明显不当控制公司。B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恶意股东为被执行人,主张相关股东对恶意逃避的行政处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