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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特殊疾病 可以依法延长医疗期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4-07 字体:[ ]

【案情】2020年4月,梅某至南通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至当年底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梅某突发疾病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干梗死恢复期”“四肢瘫”,处于植物人状态。2021年1月,物业公司认为梅某在国家规定的3个月医疗期满后未能从事原工作及其他工作,于当月为梅某办理停保手续。梅某因此无法向医疗保险基金申请停保期间的医疗费。梅某的法定代理人代表梅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支付未报销的医疗费及病假工资。

【评析】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因此,对医疗期的确定应当持审慎态度。未确定职工的具体病情,用人单位不宜直接按普通疾病确定职工的医疗期,应当在职工病情明确的前提下,依照规定延迟患有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本案中,根据医疗机构诊断意见,梅某所患病情属于特殊疾病,依法应享受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物业公司在未核查清楚梅某病情的情况下,按照普通疾病确定梅某的医疗期,停止其社会保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物业公司应依法向梅某支付医保未予报销的医疗费及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