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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肇事者被判赔19.5万

来源: 法润江苏网 发布时间:2019-01-29 字体:[ ]

好好停在停车位里的车子被肇事者酒后驾车撞损,肇事方又不赔钱,家住浙江省温州市的林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保险公司一纸诉状将肇事车主郑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郑某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19.5万元。

今年5月30日晚上10点多,郑某在喝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型越野客车回家。路上,郑某的车撞上了林先生停放在道路停车位内的小型越野车,造成车辆受损。

经认定,郑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先生车辆损失19.5万元。据了解,林先生的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处买有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林先生提交了《机动车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并签订《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表示已获赔19.5万元,同意将追偿权转让给平安保险公司。

为此,保险公司将郑某告上法院,要求郑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9.5万元。

法院审理后,依据代位求偿原则,作出了如上判决。

全责方不赔钱可启用保险代位赔偿机制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法院审理后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全责,而对方或者对方的保险公司又无法赔偿自己的车损时,可以与自己的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要求己方的保险公司先赔偿给自己,同时,将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就是按照上述机制,首先适用代位赔偿,向林先生履行了支付保险金19.5万元的义务,并签订权益转让协议,代位取得林先生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随后保险公司启动代位求偿,向肇事方郑某索赔。法官解释,保险人代位求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被告郑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林先生的车辆受损并负全部责任,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令郑某支付平安保险公司先期支付的保险金1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