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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医保卡如何定性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2-21 字体:[ ]

【案情】

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在路上捡到名为周某某的医保卡一张,后胡某持该医保卡在药店内试出密码、查询余额。从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胡某冒用周某某身份,用该医保卡分多次在药店刷卡买药2600余元。被告人胡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退出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评析】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应认定为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医保卡具有医保功能和金融功能,这两项功能是相互独立的,医保卡的发行机构是行政管理部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而刑法上的信用卡要求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金融功能只是医保卡的一项附加功能,所以盗刷医保卡只是使用了医保账户里的费用,并没有使用里面的银行账户,所以在药店冒用他人医保卡账户资金用来购药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他人医保卡内账户资金的行为定性,应先区分医保账户资金的性质。根据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统筹账户资金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条件的费用由统筹账户支付,该账户资金并不属于参保人个人财产,如果冒用他人医保卡伪造就医、住院等情形骗取医保资金报销的,可以按照诈骗罪处理。

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虽然使用有所限制,但根据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因此,在药店冒用他人医保卡账户资金用来购药的行为,侵犯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在试出捡到的医保卡密码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药店盗刷被害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其行为属于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本案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胡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