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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价趁“疫”打劫遭严惩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0-03-10 字体:[ ]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5日晚,微信昵称为“小包儿粑粑在Ugg工厂直播”的用户,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则口罩涨价通知,其中称出售的3M9001型号口罩,由原来的288元、388元,调价至488元。并称仍有可能进一步涨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如此叫卖引发网友极度不满,大家纷纷谴责其哄抬物价的行为并向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调查与处理】

接到举报后,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在启动调查程序后,当事人王某某未能及时到案接受调查。执法人员曾多次拨打手机试图联系王某某,但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2月3日,王某某来电称,其“现在河南郑州,手机关机是因为一直有骚扰电话,目前因疫情防控无法回南通,一旦回来就配合调查”。然而此后,王某某却再次“失联”。鉴于一直联系不到王某某当面质证,2月16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线索,并劝告王某某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主动接受调查,否则视为拒不配合调查。2月18日,王某某迫于压力最终现身,来到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新城桥分局接受调查。经查,当事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号散布口罩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致使舆情迅速发酵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该局依法从重对王某某处罚款40万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有少数经营者动起歪心思、打起小算盘,幻想着抓住“商机”大赚一笔,干起了哄抬物价的违法勾当。本案经多家媒体发布转载,对试图哄抬物价者起到很好的警醒作用!诚然商品价格应该根据供需关系变化由市场进行调节,也受商品进价波动、物流成本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但经营者赚钱应该讲道德、守法律,不能利字当头、利令智昏。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都是人民群众的刚需,经营者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崇川区司法局 倪晓晨)